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
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三日)
为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和土地整理项目中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单位。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在每个项目实施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质量监管员,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规定执行。
四、设立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和“优秀监管员”奖,每年评选一次。
(一)申报条件。
1.市“优秀监管单位”的申报条件:
(1)当年监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被验收数不少于6个,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200亩;
(2)当年被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市级验收全部合格以上,优良率在80%(含)以上;
(3)监管的项目均制订争创优良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工期要求竣工,面积、地类准确无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4)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依法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5)参与项目监管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十个不准”,当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2.市“优秀监管员”的申报条件:
(1)当年监管的项目被验收数不少于4个,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150亩;
(2)当年被验收项目工程质量市级验收全部合格以上,优良率在80%(含)以上;
(3)监管项目均能按照规定工期要求竣工,面积、地类准确无误;
(4)严格执行“十个不准”,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申请表》或《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申请表》一式二份;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总结;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验收意见复印件。
(三)评选奖励工作。
1.申报材料经各区、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初审后(其中申报市“优秀监管员”的材料需先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初审),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分别授予“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和“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称号。
4.获得“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的乡镇(街道),次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安排,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优先办理,同时由各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用于监管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支出。获得“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的个人,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单位年度考核和先进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监管单位未能按照市里规定质量标准实施监督,导致当年土地开发整理市级验收中有1个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项目所在村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
有2个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所在乡镇农转用及征地项目用地(除市以上重点项目外,下同)报批。
有3个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项目所在乡镇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整改期间暂停项目所在乡镇农转用及征地项目用地报批。
六、质量监管员负责的项目当年市级验收时有1个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度所有的先进评比资格。
有2个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土地开发整理监管工作一年。
七、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和质量监管员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监管中如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行为不廉洁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单位的惩处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落实;对质量监管员的惩处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落实,惩处结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质量监管员的惩处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本办法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