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属企业用地
土地出让收益核拨政策的通知
杭政函〔2007〕64号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相关城区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加快老城区企业搬迁步伐,推进“退二进三”、“工业兴市”和城市化进程,现将区属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核拨政策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区属企业用地,是指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5个城区范围内,由各区政府提出盘活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办企业用地,包括工业企业和仓储、专业市场等服务类企业用地。
二、上述企业用地盘活后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入的45%部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并包干给各相关城区(结余部分纳入土地出让收益管理)。企业拆迁及有关费用补偿工作由相关城区政府负责。
三、上述企业用地盘活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市财政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农业开发资金、造地改田资金、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社保资金后全额核拨给土地所在城区政府,专项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或应由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审批),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5%上缴市财政作为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的政策不变。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