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2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93万元、安置补助费2.27万元)。
(2)征收林地2.94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35万元、安置补助费1.59万元)。
(3)征收未利用地2.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0.99万元、安置补助费1.16万元)。
2.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5万元/人。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6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有关参考标准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三、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安置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30000元/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自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60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相同。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2万元/亩收取,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2万元/人收取。出让土地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用地业主缴纳,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
四、安置人员数的计算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人数按每1.5亩安置一人计算;拥有太湖捕捞权的专业水产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除以市区各渔业村人均拥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被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
五、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开出让用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单位将征地补偿费预缴入市财政资金专户,行政划拨项目由用地业主将征地补偿费预缴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资金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应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工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充分保障被征地村民知情权;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履行完全部征地程序和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
六、其他相关问题
因建设需要被收回原使用的全部国有渔业水域,且在岸上无住房的渔民,可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建房。建房用地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湖政发〔2003〕13号、湖政办发〔2004〕123号、湖政发〔2007〕54号、湖政发〔2008〕55号文件同时废止。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已实施征地的补偿标准仍按湖政发〔2008〕55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调整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