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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9-01-2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要求,以化解房地产结构性库存、防止房价过快上涨为重点,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6号)、《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把控土地供应。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手段,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施。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既要防止部分区域住宅存量短缺,又要防止新一轮住宅库存严重反弹。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区块,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且后续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区块,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二、稳定市场预期。科学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努力稳定销量、稳定房价、稳定地价、稳定供应、稳定投资,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创新土地出让机制,土地出让适时要以房价竞地价,分区域、分类型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设定最高备案均价。已出让土地住宅项目的备案均价,将现行的开发企业自主定价调整为开发企业与评估制度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土地出让楼面价、建设成本评估确定备案价,避免定价的盲目性、随意性。

三、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一是实行购买住房契税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中心城市范围内家庭第一套、第二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实行住房契税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网签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非普通住房,并具备前述相同条件的,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减半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存量住房(二手房,下同),并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存量住房,并具备前述相同条件的,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减半补贴。二是实行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契税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并在此期间网签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加大人才购房奖励。对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中心城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市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凭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或所创企业连续6个月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不动产权证,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2020年底前办结,存量房在2017年底前办结),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标准为: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1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以及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等国家级重点人才50万元;省“千人计划”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省部级重点人才30万元;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和急需紧缺专业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20万元;急需紧缺专业硕士或具有副高职称(技师)人员6万元;211、985重点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不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4万元。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含留学归国人员和外籍专家),按照同等次人才享受补助标准,具体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购房奖励按服务地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全力转化结构性库存。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房地产结构性库存的要求,针对城市规划布局中商业比例相对偏高的状况,进一步深化城市规划研究,多措施推进主动减量。一是扶持发展楼宇经济。对中心城市范围内单幢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商务、商业、科研楼宇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含)以上的城市综合体落户的新注册企业(含总部型企业、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楼一策”的原则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市财政、商务部门给予政策指导。二是优化规划布局。对原城市规划布局中商业比例偏高的区域要进行合理调整,在源头上进行科学规划。对已出让未建的商业用地,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调整商业办公、住宅比例,合理转化部分新库存。三是实行用途转换。对已建和在建空置待售滞销的商业办公地产,在满足消防、设施配套、相关利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切实解决商业、办公地产去化难问题,化解房地产结构性库存。四是推动跨界地产发展。对开发企业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发展健康养老、休闲度假、电子信息、人才培训、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产业,各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扶持发展楼宇经济政策,推动跨界地产发展。

六、深入推动征迁安置方式改革。一是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货币化或购买商品房安置比例不低于50%。二是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廉)租房,采取市场购买商品房或货币补助等方式实施公(廉)租房保障。三是完善房票制度,推进跨行政区域使用房票。

七、突出城市规划引领。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研究。一是严格控制各类城市综合体,实现产业与居住分开出让。二是严格控制沿街带状商业,避免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形象。三是加强配套设施的统一布局,加快建设重点区域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园绿化、道路交通等公共配套设施,方便市民生活;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水、电、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管线建设协调管理,提升新建住宅小区品质。

八、积极培育房产租赁市场。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业,鼓励社会力量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出租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出租,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长租业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优化市场配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扶持政策。积极鼓励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

九、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精神,加强指导,进行宣传培训、教育引导,提高开发企业业务水平,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突出企业自律。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是贯彻落实省委“两美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少污染、节能降耗,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对加快我市建筑业和住宅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浙江省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有关精神要求,积极稳妥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全装修。一是科学划定实行住宅全装修的中心城区范围。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南至环城南路(老318国道)、东至三环东路(高速连接线)、北至三环北路、西至杭长桥路。各县中心城区范围由各县划定。二是分类实施住宅全装修。在范围上,中心城区范围内2017年3月1日后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中心城区范围外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积极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实行全装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实行比例。在类型上,按照科学化、个性化的要求有序推进,三层(不含三层)以上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全面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三层(含三层)以下低层住宅积极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三是加快制定我市住宅全装修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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