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
二、全面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为确保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作时序和空间布局,将建设占用与土地整治、土壤改良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要组织国土、农业、水利、发改、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编制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场设置。要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等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剥离区域;经农业、环保等部门认定为污染耕地的,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二)政府主导推进
1.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作为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行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县区、乡镇(街道)要出台配套政策,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尤其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的,要实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
2.强化跨区域协调。剥离的耕作层再利用主要用于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等土地开发、土壤改良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在辖区内由于缺乏土地开发、土壤改良项目而难以再利用的,可与相邻乡镇(街道)协商,实施跨区域调剂使用。
3.合理确定剥离费用标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涉及的检测、剥离、运输、储存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剥离费用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相关规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关项目建设。
(三)严格项目管理
1.严格耕作层剥离管理。剥离的耕作层深度一般应达到20~40厘米,剥离过程中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耕作层剥离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验收认定。
2.严格耕作层再利用管理。再利用的耕作层必须达到底土夯实、透水透气,表土平整、细致均匀,覆盖厚度大于30厘米(含)、总土层厚度达到50厘米(含)以上等要求。对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耕地后备资源,原则上要垦造或提升为水田。剥离的耕作层要优先用于水田建设。耕作层再利用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3.规范耕作层堆场管理。各乡镇(街道)应根据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供需情况,按照规模适当、交通便捷、经济适用、保护资源、便于管理等原则,合理分布和设置已剥离耕作层的临时堆场。堆场设置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租用临时堆场的,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占用耕地的,应按临时用地管理,期满后应及时复耕。堆场的使用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要杜绝隐患,防止水土流失和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倒入,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规范耕作层运输管理。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做好耕作层运输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抢运、强运、哄抬运输价格等非法行为,加强剥离耕作层运输车辆管理,做到文明运输,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四)强化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指导协调、实施监管等工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耕作层质量认定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耕作层再利用水土保持监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耕作层运输的管理、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政策,细化操作办法,做好辖区内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三、切实强化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责任落实
将建设用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和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表彰;该项工作不达标的,不得评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对建设占用耕地未按规定编制剥离方案、实施“应剥尽剥”且未经验收认定供地的,视为违规供地,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湖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
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六顺
副组长:饶如锋(市政府)
朱仲华(市国土资源局)
成 员:陶忠华(市农业局)
高 东(市环保局)
章瑛婴(市水利局)
徐志宏(市公安局)
孟立忠(市交通运输局)
傅自强(市国土资源局)
徐惠荣(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张征红(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杨卫东(德清县政府)
史会方(长兴县政府)
钱洪文(安吉县政府)
周建新(吴兴区政府)
徐国华(南浔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傅自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