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中第七部分“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第二部分第一点“违法用地处理(处罚)”中的第二小点修改为:“(2)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等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行再开发的,可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查处时确定的地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