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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

时间:2019-01-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等精神,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按时签约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三个时间阶段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三个时间阶段是指将征收项目签订协议期限划分为三个时段,每个项目的规定签约时间及相应的时间阶段视征收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随项目征收公告一同发布。

(一)           住宅类(含商业、办公用房)。  

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50元/奖励;

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非住宅类。

 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

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

二、签约率奖励

被征收人获得上述分阶段奖励的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比率,还可获得签约率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签约率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70%,住宅类(含商业、办公用房,下同)奖励100元/,非住宅类奖励5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80%,住宅类奖励150元/,非住宅类奖励8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90%,住宅类奖励200元/,非住宅类奖励11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95%,住宅类奖励250元/,非住宅类奖励140元/;签约率达到95%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住宅类奖励在250元/基础上递增50元/,非住宅类奖励在140元/基础上递增3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100%的,住宅类奖励500元/,非住宅类奖励290元/

对大型房屋征收项目实行网格化考核奖励(300户以上),签约的批次可视项目推进情况,由征收主管部门确定后另行公布。

三、未按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签约率奖励酌情扣减

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以上奖励金额足额发放;超过约定时间1-7天(含7天)腾空房屋的,奖励金额发放90%;超过约定时间8-14天(含14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80%;超过约定时间15-21天(含21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70%;超过约定时间22-30天(含30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60%;超过约定时间31天(含31天)以后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50%。奖励资金均于房屋腾空拆除后支付。

四、自行过渡奖励标准为100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执行原适用的政策;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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