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订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各县(市、区)自评和市级组织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自评,并向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和佐证材料。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1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工作,提供考核评分和等次建议,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60)—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各县(市、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查实存在上述问题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丽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附件
丽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 项目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组织 领导 |
1 |
水土保持工作领导机制 |
10 |
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制。 |
综合 治理 |
2 |
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
30 |
省、市级下达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
3 |
水土流失治理资金 |
10 |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和地方资金配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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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 监督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
2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 |
5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监管 |
20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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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建设项目事后监管 |
10 |
生产建设项目事后监管(验收及验收后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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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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