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新增被征地农民如不愿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政府统一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出资,并根据省政府令264号规定将政府出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参保人申请,可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可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未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已计入个人专户的被征地农民,转保时不再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个人未缴费,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转保时可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照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当年一档缴费政府出资额扣除已领取生活补助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二)本意见实施后新增的市区被征地农民,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在以后年度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照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扣除已领取待遇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缴费档次的政府出资标准,统一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待遇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暂定18800元。今后将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作出调整。
五、劳动年龄段内的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
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但缴费年限最多不能超过15年。
补缴、折算标准按转保当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数额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及折算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折算和补缴人员不享受最低养老金政策。
六、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月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在2014年12月31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2014年8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在2014年年底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转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征收办另行制定。
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