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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方案

时间:2019-01-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3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危旧房屋大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证我市危旧房屋排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14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49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以房屋调查登记建档工作为基础,重点排查建成时间久远、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房屋,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早期建造的各类旧住宅区,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等安全状况。排查工作于6月底前基本完成并报送排查结果,9月底前完成登记建档工作。通过排查建立面向全社会、适应房屋产权多元化新形势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既有房屋调查、登记、信息汇总、投诉受理、危旧房安全排查工作。

(二)坚持“产权人负责”原则。既有房屋建筑(包括学校、文体设施、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由其所有、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排查工作,尤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房屋产权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开展监管领域内及自身产权房屋的安全排查工作。驻丽省、部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和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

(三)坚持“部门联动”原则。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与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形成有效互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安全大排查工作取得成效。要从市建设、安监、国土、城管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抽调工作人员,协助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安全排查工作。

三、排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以2012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限,以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调查对象,特别是要将8090年代建成的非现浇楼板砖混结构房屋、居民反映强烈、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列为排查重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排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排查的重点内容:

(一)房屋管理维护状况。检查老旧房屋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管理制度、措施是否落实,管理档案是否建立完善。

(二)既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调查各类商品房、房改房、旧住宅区的安全使用情况,特别是遭受台风、水淹等自然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在使用的房屋;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可能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三)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掌握原有公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房屋安全状况。

(四)公共建筑安全状况。排查学校、医院、车站、商场、文体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公共建筑质量安全情况。

(五)在建工程安全状况。以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为重点,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51日—515日)。

1.广泛宣传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做到房屋安全人人关心、人人监督、人人维护。

2.邀请相关专家,对排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二)排查登记阶段(515日—625日)。

1.以街道(乡镇)、社区为基本单元,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拉网式大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登记表》,并集中登记汇总辖区内群众反映房屋安全问题的投诉和意见。

2.各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驻丽省、部属单位对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开展拉网式大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登记表》,并集中登记汇总,分别报送房屋所属区域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3.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安全排查情况,进行资料调查、实地核查,查清、查实辖区内既有住宅房屋总量、年代分布、结构类型、安全状况。

(三)审核报送阶段(626日—630日)。

1.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排查资料审核汇总后,形成排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27日前完成)。

2.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排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排查报告上报省政府(630日前完成)。

(四)排查建档阶段(530日—93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对查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和处理建议,形成房屋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对鉴定结果属危房的,要立即分类制定治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丽水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葛学斌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吴松平、市建设局局长吴小平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考核、技术指导、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经费和人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为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街道(乡镇)为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安全排查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设立公开电话,受理房屋安全质量群众投诉,建立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基础档案,负责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危房,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危房加固及拆除、人员搬迁等工作,负责日常的巡查防控和建立应急快速处置机制。

2.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危旧房安全大排查工作,指导协调大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一汇总上报危旧房安全大排查相关数据;负责直管公房和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的排查工作,部署落实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负责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及物业等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

3.城管执法、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改变房屋外立面、拆改房屋结构、增加设计荷载、安装设施设备等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查处,并按照“三改一拆”政策要求做到优先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危房。

4.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房屋及行业内公共建筑的危旧房排查整治工作,并向房屋所属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报送排查情况资料。

5.宣传部门负责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宣传报导和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危旧房屋安全排查相关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7.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安监、文广出版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安全大排查工作。

(二)立即行动,确保安全。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强化各项保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开展全方位的排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不畏难、不回避、不拖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该停用的要坚决停用,该撤离的要坚决撤离,该加固的要及时加固,该拆除的要尽快拆除,坚决克服侥幸、麻痹、观望、畏难等消极情绪,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

(三)强化督查,严格责任。市区危旧房屋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大排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防止排查工作走过场。对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落实不得力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疏忽、发现和处置问题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践行群众路线,做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要坚持排查公开和程序公开,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宣传舆论的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的安全排查工作氛围。

 

附件:1.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略)

2.浙江省既有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略)

3.丽水市区危旧房屋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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