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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ZJKC16-2018-0006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丽建发〔2018310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施工管理处、市造价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出台《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其做出评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同时报送至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重要内容。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由企业的信用基本分、荣誉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组成。
第八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次评定:已经依法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的企业将得到基本分值。
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情况变化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对由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造成的动态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时间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公示。有不良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符合《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上述缩短公布期限的条款)。
第十一条  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作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补充。 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加强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对拟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各方主体,认定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期限以及采取的惩戒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管理期限到期后在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提前1个月向原列入部门申请移出。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迟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后,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各参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80分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监理企业暂不作此要求)
表彰 2(可重复计分,本项最高计算至2分) 1、 上一个年度内受到过丽水市政府表彰得1.5分,受到过丽水市建设局或县、区政府表彰的得1分, 受到过丽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得0.5分。
2、申报年被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检查中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0.5分、0.3分、0.2分,此项最高计算至1分。
工程获奖 5 同一事项以最高为准,本项最高计算至5分 3分 建设工程鲁班奖(住建部)、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市政(优质)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2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省市政行业协会)、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协会)、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工程创标化 5 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3分 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分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分 浙江省建筑(市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技术进步 3(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制定工法信息 国家级工法一项2分
省级工法一项1分
市级工法一项0.5分
制定标准信息 国家标准一项2分(参编1分)
行业或省级标准一项1分(参编0.5分)
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一项0.5分
科技示范工程信息 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一项2分
省级科技示范工程一项1分
科技进步奖信息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1分
省级科技进步奖一项0.5分
其他科技进步信息 承建的工程获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1分;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
承建的工程推广应用BIM技术,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每项加0.5分。
承建的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经丽水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获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每项加1分(经浙江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
履约评价 5 根据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及时得分,具体细则由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制定实施。
不良信用信息 1、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1分(每条),市级2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分(每条);(使用时间为1年)
2、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条扣10分(简易处罚每条扣5分)。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用时间为1年)
3、未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分账管理制度的,扣10分(每个项目);未落实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扣5分(每个项目);未落实按月足额支付的,扣10分(每个项目);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扣10分(每个项目);未落实现场维权信息公司制度的,扣10分(每个项目);未履行义务按时支付报酬的,并引发农民工讨薪事件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1年)
4、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每起);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使用时间为3年)
5、未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被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5分(每个项目)。(使用时间为1年)
6、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使用时间为1年):
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每起扣5分;
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每起扣5分
㈢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每起扣5分;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或者进入详细评审阶段不提交相关材料的,每起扣10分。
㈣招投标活动中,在企业资质、业绩、担保、在建工程情况、市场行为等方面有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被查实的,每起扣30分。
㈤有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每次扣30分。
㈥在质疑异议、投诉过程中,双方企业不配合调查核实,不如实反应情况,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每起扣20分。
㈦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起扣10分。
 
 

备注:1.涉及工程获奖、创标和技术进步奖项内容,统一按照前三年为有效期计算,以发文时间为准。
若申报日为2017年6月1日,“前3年”指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2.工程项目开始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时间为准。
3. 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表彰、获奖、创标化工程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科学技术进步中要求的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指为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表彰、获奖、创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科技进步奖认定年度以发文(公布)时间为准。
 
 
 
 
 
 
 
 
 
 
 
附件2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70 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职业道德、人员注册、质量管理制度等),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挂靠单位的基本分为0分。
质量管理体系 5 企业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行良好的加5分。
表彰 5  
获上年度省行业协会颁发的“浙江省诚信企业”称号的加5分。
 
获上年度市行业协会颁发的“丽水市诚信企业”称号的加2分。
 
勘察设计获奖 5 同一事项以最高为准,本项最高计算至5分 本地项目获浙江省勘察设计“钱江杯”2.5分/项;
本地项目获丽水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2分/项;二等奖1分/项;三等奖0.5分/项。
 
创新技术
5  
制定标准
 
省级标准1分/项;地方标准0.5分/项。
QC小组/
竞赛活动
 
省级一等奖2分/项;二等奖1分/项;三等奖0.5分/项;市级一等奖1分/项;二等奖0.5分/项。
履约评价 10 根据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及时得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不良
信用信息
1、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1分(每条),市级2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分(每条)。(使用时间为1年);
2、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县级的扣10分(每条),市级20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0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用时间为3年)
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该项基本分扣完。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备注:1.涉及工程获奖、创标和技术进步奖项内容,统一按照前三年为有效期计算,以发文时间为准。
若申报日为2017年6月1日,“前3年”指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2. 设计企业的表彰、获奖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100 按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社保缴纳信息、职称或工程建设类职业证书
信用信息 1、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级的扣5分(每条),市级10分(每条),省级以上扣15分(每条)(使用时间为1年);
2、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县级的扣10分(每条),市级20分(每条),省级以上扣30分(每条)。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拒不执行或整改的,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使用时间为3年);
3、未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未在招标人委托合同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4、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5、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6、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标,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扣20分(使用时间为3年);
7、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8、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9、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0、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是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1、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2、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据不改正,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3、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4、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5、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6、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7、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师职业资格或造价师执业资格,能提供在代理机构12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未到场的,每次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18、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能提供在代理机构的社保缴纳证明,项目专职人员在开标时未到开标现场的,每次扣10分(使用时间为1年);
 
 
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该项基本分扣完。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