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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1-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落实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隐患,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及房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城镇住宅房屋在使用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原则。加强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组织撤离避险,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原则。依托属地政府的决策组织优势,发挥住建部门和专业单位的技术力量,综合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动员能力,提高住户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避险应对技能。
  (三)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原则。加强城镇住宅房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完善住宅房屋险情及时发现预警机制、会商决策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组织体系
  1.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县(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应急指挥组织,明确两级应急指挥组织的权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演练、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县(市)区应急指挥组织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住建、公安、城管、财政、民政、卫生等组成,指挥长由县(市)区领导担任。
  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市)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指挥组织。
  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本辖区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的预防预警机制和工作会商决策机制,对重点防治的住宅房屋以“幢”为单位编制“一房一案”的应急撤离执行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实施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保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参加应急管理工作的会商,提供专业建议、技术咨询;指导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制定房屋安全专业机构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
  4.县(市)区公安、城管、财政、民政、卫生、宣传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县(市)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好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预案编制
  1.县(市)区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编制县(市)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体系。明确县(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应急指挥组织的组成、权责和责任分解。
  (2)预防预警。明确本区域内需重点防治的住宅房屋类别、范围;明确预防预警相关工作要求:房屋安全管理员日常巡查、记录、信息建档、报告及片区监管员审核、查勘、报告等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执法工作要求,重点防治房屋动态监测工作要求;明确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发现报告制度、问题处置制度、专家会商制度、预警发布制度等。
  (3)应急响应。明确应急响应分类、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工作要求;明确会商决策、分类响应、信息公开发布、居民防御指引等。
  (4)应急处置。明确应急处置决策程序、决策主体、执行机构;明确组织人员强制撤离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措施、工作程序、要素保障、后续管理等,明确避险信息发布、确保人员全部疏散撤离的措施;明确救援组织体系、现场救援及处置、后勤保障、信息数据发布、舆情应对、维稳与警戒等工作要求;明确应急结束、善后处置、救助救济、事故调查、奖惩等相关工作;明确推进实施房屋解危或改造工作的要求。
  (5)应急保障。明确应急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资、治安维护、安全防护、转移安置、技术支撑、困难群众救助、加快解危等保障措施。
  (6)日常工作。明确围绕应急管理工作所开展的房屋安全巡查检查、装修执法、动态监测、危房解危等日常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宣传培训、应急处置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的评估与检验、调整与完善的具体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一房一案”执行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的安全状况确定应急管理需重点防治房屋,以“幢”为单位编制“一房一案”的应急撤离执行方案,作为县(市)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房屋基本信息。房屋所属镇(乡)、街道、房屋编码、座落地址、建造年代、结构类型、信息建档综合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房屋套数(或户数)及实际居住人数。房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信息,房屋使用、维护、管理等有关信息。
  (2)有关人员和安置信息。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片区监管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社区负责人、镇(乡)或街道负责人、公安和住建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的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疏散撤离安置方式或安置点,安置点的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3)撤离决策和执行。紧急撤离决策和执行的组织体系,相关组成人员的责任分工;紧急撤离决策程序及要求;紧急撤离的指挥和决定,确保房屋内所有人员全部撤离的责任分解和工作要求。
  当上述内容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正、补充、完善执行方案。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以备查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一房一案”执行方案编制,并报属地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着力提高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督查,层层落实。市政府已将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的“七项制度”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市住建委要加强对各地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通过层层考核和督查检查,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三)果断决策,应急处置。各地要动态掌握重点防治房屋的使用安全状况,对房屋危险迹象明显加剧的,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组织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安全风险类别,做好分类应急处置;当情况特别紧急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启动“一房一案”的执行方案,组织居民应急撤离,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并对房屋周边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属地政府。紧急情况下,对经反复劝导但仍拒绝疏散撤离的人员由公安等部门进行强制撤离并妥善安置。对已撤离的房屋未经确认结构安全的,严禁恢复使用,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抓紧组织实施房屋解危或改造工作。
  (四)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报告险情、主动避险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住户自觉规范房屋装修行为、合理使用房屋、共同抵制破坏房屋结构的野蛮装修、维护房屋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其他
  遇台风、暴雨、暴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应急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预案执行。
  对于其它类型的房屋,相关责任主体也应建立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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