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从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次规划、分批实施、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的要求,通过3年时间,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应搬尽搬,宜搬则搬”的原则实施避让搬迁(完成标准以拆除原住房为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主要内容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范围的农房,实施农房异地迁建、自行购房、农民公租房安置共计25857人;对新发生、发现的符合搬迁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灾险情,及时组织避让搬迁,不欠新账。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底,力争提前完成。其中,2017年启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总开工率50%以上,确保11203人拆除原住房;2018年继续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7566人拆除原住房;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户的搬迁安置,确保7088人拆除原住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情况,稳妥推进教育、医疗、交通、电力、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抓根本、不可逆”总要求,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保基本”就是满足群众基本搬迁安置需求。“抓根本”就是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和生活的基础条件。“不可逆”就是对所有已享受这次政策的对象,应落实措施将原住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确保消除隐患。
二、搬迁范围与对象
(一)搬迁范围。根据《温州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温政办〔2016〕125号),确定搬迁范围为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高陡边坡影响范围。
(二)搬迁对象。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群众。
三、安置方式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的民房采取异地迁建、自行购房、农民公租房安置等三种方式:
(一)异地迁建。在中心镇建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小区,也可在本乡镇或附近乡镇的扶贫异地搬迁小区(点)、农房集聚小区(点)、防震避险安置小区(点)建房安置。
(二)自行购房。鼓励有经济条件的群众,在县内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
(三)农民公租房安置。由当地政府出资建设公共用房并提供政策支持,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农村经济条件困难的群众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细化深化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方案,抓紧时间加强调查摸底,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群众搬迁的意愿,明确搬迁安置目标计划,引导群众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各地要抓紧组织农办、国土、规划、住建、民政等部门,进一步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要统筹考虑搬迁对象的“人、房、户”综合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相关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衔接,避免政策操作不平衡。
(二)科学选址。安置房选址要在县级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县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安置房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县域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等相衔接。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安置区块,积极引导群众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安置房选址在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同时,要避开分洪区、易发洪涝地的低洼地以及集中供水水源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同时要加快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三)规范建设。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各地要加强农民自建房设计的把关指导,鼓励选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县(市、区)政府要依照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管控审核,加快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加强农民自建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审批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四)政策支持。市级财政对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5个加快发展县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给予一定支持,对5个加快发展县内的农民异地迁建、自行购房、农民公租房安置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按人均5500元标准测算补助,由五县根据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际进行统筹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人测算、按户结算、销号兑现。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此基础统筹本级财政投入,做好资金配套建设。与此同时,各县(市、区)要整合农民异地搬迁、国家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危旧房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等补助政策,统筹资金,优先保障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各级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审查认定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工作,及时下达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优先用于避让搬迁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实处。市里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温州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科学调度、有序推进。
(二)注重宣传,加强引导。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识灾、防灾意识,增强群众避让搬迁的自觉性。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的宣讲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的群众搬离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严肃纪律,督促考核。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实行月报进度、季度通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相挂钩。强化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