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温州地区全面开展行政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浙高法〔2017〕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共同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温州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推进温州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有序、高效运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部署,以服务保障“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为目标,践行《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以及调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对诉至法院的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均可以进行登记,并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涉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调解。
坚持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先行调解、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将调解贯穿于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平衡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限适度调解,对没有调解可能以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尽快依法裁判。
三、运行方式
各县(市、区)法院联合本级政府共同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法院为主导,政府法制办参与搭建调解平台,涉诉行政机关为调解主要参与者,各自发挥优势,相互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涉诉行政机关。
行政争议调解涉诉行政机关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涉诉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法院通知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法院和政府法制办协商确定主要职能部门牵头调解。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行政案件。
涉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动与其他涉诉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
(二)人民法院。
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立调、立预等方式予以登记,组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尽力促成行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调解及协调撤诉结案率。应加强调解力量配备,将熟悉行政管理、善做群众工作、善于联络沟通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一线,并与政府法制办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台账,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行政争议调解案件的数据汇总。同时,要加大与各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力度,对于在沟通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告知政府法制办。
对涉诉行政争议,要在登记立案阶段积极引导通过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化解力度,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调解,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
(三)政府法制办。
政府法制办应切实发挥协调作用,协助法院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可视情委派专人负责行政争议调解事务,或采取预约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平台,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指导。建立与法院联络机制,做好行政争议调解信息共享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接行政争议调解案件的数据汇总和进度跟进。
(四)司法局。
司法局应建立律师参与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环境,指派有经验的律师充实到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一线,将部分群体性、政策敏感性等涉及政府中心工作且有调解可能的行政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助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五、健全制度
(一)规范调解决策授权程序。
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调解决策机制,一般情况下可由应诉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调解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人员的调解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向法院出具载明调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可将“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约定为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
(二)建立调解责任豁免机制。
行政争议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应诉机关及应诉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调解违法或明显不当,原则上不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三)完善调解监督考核机制。
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调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形成定期通报制度。同时,做好调解撤诉案件回访和跟踪工作,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依法可视情决定强制执行,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将其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委员会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温州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2.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等文书格式
3.行政争议调解流程图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