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到2015年末,基本满足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需要;基本满足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基本满足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
(二)明确工作任务。“十二五”期间,新建、改造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共计452万平方米,计5.76万套。全市通过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解决57648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累计覆盖面占全市城镇家庭总户数22%。
二、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
(三)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以出售为主,租售并举,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采取租赁的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五)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是单身也可以是家庭,均没有享受过温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以租赁为主。租金价格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租赁对象的支付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至65平方米之间,根据实际需要,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引导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六)启动限价商品住房制度。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销售给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其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或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工作已满5年,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8倍。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七)开展以旧换新试点。在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保护古迹的住房可适当放宽条件),可以申请以旧换新。新旧两种住房均通过市场评估后进行补差。以旧换新后新的住房具有商品住房的属性,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发给完全产权,在缴纳税收时旧房部分的价值予以抵扣。具体办法由房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实施。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八)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相关部门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相关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保障性住房也可以在拆迁安置房中按10%配建。
(九)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立项,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建设。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一)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按低于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
(十二)增加政府投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具体负责各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经济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购买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l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资金;市、各县(市、区)财政年度基金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征收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对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府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十三)确保用地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土地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确保不少于住宅总用地的20%,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加强督查,及时予以纠正。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民资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十四)落实税收信贷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要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特点,积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提供金融财务和信贷管理政策咨询,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全力做好金融信贷服务。
五、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规范准入审核。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十六)健全租赁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十七)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保障性住房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十八)健全退出机制。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六、健全组织体系,抓好组织实施
(十九)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温州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功能,及时研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问题。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制订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业务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十)规范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级政府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二十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民政、房管、统计、审计、金融等部门和各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住建委(局)、房管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城投集团等开发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县(市、区)房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准和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住房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十三)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将房价收入比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制。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