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瓯海、龙湾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政策规章规定,现将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
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继续按《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