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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 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瓯飞围垦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策处理有关工作,确保瓯飞围垦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瓯飞一期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费用包干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包干原则

  市政府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瓯飞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共同核定的包干具体内容和数量,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费用包干标准,签订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责任书。政策处理工作按照“属地政府负责、总价包干、任务包干”的原则,费用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成。

  二、包干费用组成与费用标准

  包干费用由以下九部分组成:

  (一)征地费用。

  1.征收集体用地(含农用地和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片区综合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和各县(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标准包干。

  (2)青苗、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根据市政府和各县(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关管理办法的标准包干;水域养殖、滩涂养殖、滩涂网具作业的补偿标准按照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执行。突击抢种作物不予统计。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已施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按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已经出台的标准进入包干数。

  (4)安置留地指标或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由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根据已经出台的政策进行处理。

  (5)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等问题。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基本农田补划和标准农田易位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如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则提交市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6)征地过程中的“边角地”补偿问题:在所有征地过程中如有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小面积局部零星边角地,采用只补不征的方式按片区综合价予以补偿。每宗“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上具体情况由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调查确定后,经项目业主审核确定。

  2.征收住宅拆迁安置用地。

  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按照瓯飞围垦工程建设整体布局,根据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房屋搬迁安置政策标准执行;未出台政策的,参照毗邻县(市、区)和有关市级功能区的政策标准,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包干。

  (二)房屋、厂房等建筑物征收、安置费用。

  1.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住宅(含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征收、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

  (1)费用构成。本费用包含安置房建设费(应由征收方承担部分)、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安置过渡费、搬迁奖励、搬家费以及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增购和众用分摊等与拆迁安置相关的一切费用。

  (2)费用标准。

  各类拆迁安置,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出台的政策标准包干。

  1.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界定以及补偿安置范围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确认。

  2.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拆除,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给予清障补偿。

  3.简易房、棚房拆除政策处理费用,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包干。

  4.工业用房拆迁安置: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包干;未出台政策的,按照《温州市区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06〕77号)规定标准包干。

  5.突击抢建房屋等建筑物的不予统计。

  (三)其他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用。

  1.管线迁改。工程建设涉及的电力、通讯、水利、供排水等管线拆迁,由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瓯飞办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全线进行调查核实,报项目业主确定迁改方案,改建项目由管线产权单位编制迁改预算书,经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瓯飞办初审,项目业主审核并送审价单位审价后,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包干实施。

  2.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项目业主与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3.普通构筑物(含机埠、翻水站、生产用房、水闸、水库等)。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执行。

  4.坟墓迁移。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包干。

  (四)后方保障基地。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完成工程后方保障基地征地及供地给项目业主,具体数量和要求参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建设征地和搬迁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批复》,征地相关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工作任务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包干。

  (五)工程融资抵押物。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需完成工程建设资金银行融资抵押及还款来源地块的工作,相关审批产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工作任务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包干。

  (六)围区、运输航道等政策处理工作。由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根据已经出台的政策自行处理,并做好工程施工期间的相关维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产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工作任务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包干。

  (七)重要专业项目政策处理(项目迁建及配套海底电缆改建、齿头山相关设施报废等)相关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工作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包干。

  (八)专项工程(洞头霓屿岛搬迁涉及的房屋搬迁安置工程、防波堤工程、坟墓安置工程,霓南道路工程等)建设相关资金按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工作任务由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包干。

  (九)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责任制工作包干经费。此项费用作为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在瓯飞围垦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政策处理费用,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渔业安置费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征收、拆迁、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审批、评估等费用,以及维护现场施工环境等未列入政策处理包干内容等所有零星费用(重要专业项目和专项工程除外)。具体按有关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其他

  (一)为激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尽快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加快推进瓯飞围垦工程建设,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政策处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考核标准及奖励金额由市瓯飞管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包干的具体内容、经费等由市瓯飞管委会商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本办法标准时,由项目业主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办法中“已经出台的政策(或标准)”,指本办法颁发前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以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标准)。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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