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推进和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5元/月/人;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月/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2016年底前必须调整到位,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