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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2-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报范围

  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所辖街道办事处。

  上述申报范围外的原在保的台州市区城镇户籍人员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

  二、调整户籍条件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对《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申请对象的户籍条件作如下调整和明确: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1目的“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调整为“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5年及以上”。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1年以上”调整为“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1年及以上”。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将《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调整为“具有台州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1年及以上”。

  (四)《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申报对象的户籍条件按照原规定执行,但须居住在申报范围内。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对象,其准入条件为居住在申报范围内。

  三、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工作的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住房救助申请及已获得住房保障、住房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和婚姻状况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住房救助的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有关户籍信息核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的资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规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居民住房保障涉及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收入(财产)标准等其他准入条件,仍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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