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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时间:2019-02-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精神,现就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并轨对象

  (一)截至2013年5月31日,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且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二)2013年6月1日以后,市区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二、并轨办法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A档折算3年10个月、B档折算5年的办法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C档及以上的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折算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金划入统筹基金,折算的年限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均为1。劳动年龄段内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选择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可抵缴所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并轨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职工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并轨时,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补缴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

  2.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选择前未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允许按本人选择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和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余额均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本人选择前已在市区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照本意见劳动年龄段内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缴费当年的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统一计算至本人办理并轨参保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二)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应档次养老待遇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叠加享受(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上述人员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余额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2.自2013年6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增设两档缴费标准。新产生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上按高档标准缴费(高档待遇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及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按高档标准缴费有困难的,也可选择按低档标准缴费。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高档缴费标准为34000元、待遇标准为530元/月,低档缴费标准为9000元、待遇标准为280元/月。上述两档均实行一次性缴费,个人一次性缴费部分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计算缴费年限,不予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享受同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等额的政府补助金。上述人员年满60周岁后,合并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缴费档次的生活补贴和按绍政发〔2009〕78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三、相关规定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金标准随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额度为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调整额度的一半,再乘以60个月。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中政府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助账户。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本意见并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区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其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和按绍政发〔2009〕78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分别在个人账户中扣减。

  (三)按本意见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缴费年限最多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下列情况处理办法:

  1.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保关系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其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区被征地农民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后,其并轨参加险种的个人账户金余额退还本人。

  3.未满16周岁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退还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也可保留至年满16周岁后,在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本意见实施前户籍外迁的劳动年龄段内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退还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也允许在市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申请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未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及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户籍外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如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机关、事业退休金的,可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

  6.未按本意见规定并轨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金(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办理(受理)时限: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选择并轨险种并办理相关并轨手续。

  2.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须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毕相关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3.服兵役期间土地被征用的退伍军人,在退伍并户籍迁入原籍的半年内凭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由提供原始档案依据的单位加盖公章)、户籍迁入证明及征地相关资料等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4.服刑、劳教期间土地被征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籍后,在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的半年内,办毕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5.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13年8月31日前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手续的,其补缴标准的缴费基数为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2013年9月1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的,按补缴当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6.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须在60日内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超过60日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六)按本意见规定并轨参保后,被征地农民今后要求再次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进行转换的,按绍政发〔2009〕7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办程序

  (一)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和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行政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愿,办理缴费年限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原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或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手续。

  (二)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按自愿选定的险种及缴费标准,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行政村(社区)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登记造册,经社会公示后,报市公安、国土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审核;行政村(社区)凭经审核后的资料(“农转非”审批表、征地批文或协议书、个人参保申请表和参保花名册)向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复核后,开具缴款通知书;行政村(社区)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参保缴费情况在本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

  劳动年龄段内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等手续。

  五、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并轨,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市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全体人民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按照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会同市公安、国土部门对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及时进行审核,认真把关,并做到信息共享;市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及所属各镇(街道)要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确保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并轨手续,确保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市区各人力社保基层平台要加强工作力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做好业务资料的归档(整卷、编号、组卷)和报送等工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并轨,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置。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绍政发〔2003〕26号、绍政发〔2004〕42号、绍政发〔2008〕23号、绍政办发〔2010〕183号、绍政办发〔2011〕196号及绍政办发〔2013〕15号等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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