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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加快市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2-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市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盘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加快市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

消化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市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消化盘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给我市的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盘活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

  1.批而未供土地:到2013年底,2010—2012年批准用地批次的供地率分别达到90%、80%、50%以上;到2013年底,剩余批而未供土地面积不超过8988亩,比2010年底减少4596亩;已列入2013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批而未供土地在年底前出让80%以上;2012年底前批准的用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消化。

  2.供而未用土地:到2013年底,2010—2012年新供的建设用地按期开工率达到90%以上,2006年1月1日以来的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6%以上。

  (二)分区域目标任务

  1.到2013年底,越城区剩余批而未供土地面积不超过3971亩,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不超过860亩,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超过1509亩,镜湖新区不超过2020亩,会稽山度假区不超过628亩。

  2.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2014年、2015年的消化目标任务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目标任务后,再行分解。

  3.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积极完成总体目标任务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

  二、方法步骤

  (一)摸清现状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对区域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地块逐宗进行调查,并确定处置意见。

  1.对1999年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批准用地批次中的批而未供土地,要逐宗摸清地上建(构)筑物、管线等是否已清理,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现状情况。其中,对已列入2013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地块,根据土地现状和招商情况,逐宗分析、确定拟出让时间(见附件1);对其余年份批而未供地块,要根据土地现状和项目落实情况,逐宗确定供地方式和拟供地时间(见附件2)。

  2.对2012年底前已出让,但在2013年5月10日前尚未动工的供而未用土地,分别按照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之内尚未开工、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二年之内尚未开工、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二年以上尚未开工等情况逐宗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见附件3)。

  (二)制定计划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对照“地净管线明、四至权属清”的要求,按“先易后难、先晚后早、先大后小”的顺序,围绕三年完成消化盘活任务的目标,逐年制订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盘活工作计划。今年的工作计划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报送市国土局。

  (三)落实任务

  根据今年的工作计划,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在7月底前、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实行定人包干、限期完成,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三、对策措施

  (一)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1.优化服务供应一批。对已处在供地准备阶段和已落实供地意向单位的公益性划拨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主动介入,抓紧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尽快供地到位。

  2.强化招商消化一批。对已列入2013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地块,要加大选商选资和项目地块推介力度,对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要根据市场形势适时推出。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开展地价评估,确定起始价和产业类型等,尽快依法公开出让。

  3.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用地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转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其转用指标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异地置换(原批准农转用土地必须处理好有关政策并继续组织耕种)。

  4.查清情况核销一批。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实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核销。

  (二)盘活供而未用土地

  1.严格开竣工保证金缴纳。对已供的出让地块,要通过签订落户协议等形式,与用地主体约定建设、生产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要求用地主体按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开竣工保证金,并根据实际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分阶段退回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加强地块动态监管。对已供地块,要积极协助用地主体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并通过事先提醒、事中督促、事后通知等方式,督促用地主体尽快开工建设。

  3.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不同原因,分类进行处置。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违约项目,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地块上存在的问题,帮助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对非政府原因造成的违约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落户协议等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置;对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进行处置。

  4.鼓励协商有偿收回。对已供地的工业用地,因政府行为造成地块动工开发延迟的事由一年内无法消除,或土地使用权人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行开发建设,但未构成闲置的地块,如企业自愿腾退土地的,可向地块所属管理单位申请退地。地块所属管理单位对原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依法处理,经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后,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盘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源头防范。盘整存量资源。要想方设法通过存量土地来解决用地需求,切实提高供地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推介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地块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让市内外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可出让地块信息。强化“净地”出让。凡不符合“净地”条件的土地,原则上不能供地,对拟出让的批而未供土地要尽快完成地上建(构)筑物、面花、管线的清理和政策处理,达到“三通一平”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要求。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快进度,着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责任主体要及时做好地块前期工作,尽快具备净地出让基本要求;发改部门要加快出具初步设计批复等工作;规划部门要加快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方案确认等工作;国土部门要牵头做好信息通报、业务指导、依规供地和任务考核等工作;建管等相关部门要为已供地项目尽快办理开工所需手续。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不定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盘活工作进行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地的工作完成进度和落实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逐步扩大通报范围;同时,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各责任主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挂钩。

  附件:1.已列入2013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1999—2013年5月10日批准批次中未供土地情况表

  2.其他(除附件1外)的1999—2013年5月10日批准批次中未供土地情况表

  3.2012年底前出让地块中供而未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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