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根据《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的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盐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收费等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1.预评估费:2元/平方米。 2.评估费:⑴住宅8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⑵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评估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 3.鉴定费:1000元/件(含人员及交通费用等)。 4.征收服务费: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服务费仍为征收补偿费总额的1%。 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