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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9-0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专题分析研究,合理确定当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确定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近就业和来许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提高居民住房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落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定期开盘、房源一次性公开等制度,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管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和定期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定价明显高于同地段楼盘、销售价格异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率高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并通报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清算和稽查。
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强化中介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四、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强化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查,建立约谈、巡查、通报、考核和问责机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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