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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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中心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中心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中心镇在连接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许发〔2010〕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义
中心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基础,是连接城乡、联系工农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的区域性中心,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中心镇规划建设,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就地吸引农村劳动力,提高中心镇竞争力;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城镇布局,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市中心城镇规划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心镇规模不断扩大,面貌不断改善,实力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中心镇存在规模偏小、职能雷同、区域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现象;中心镇基础设施不完善、城镇功能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合理、建设缺乏特色等问题突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有力措施,破解难点问题,提高我市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区域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中心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不断完善中心镇规划体系和城镇基础设施,优化城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彰显特色。坚持规划引领,完善中心镇规划体系,合理确定中心镇的人口规模、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充分挖掘中心镇的历史文化内涵,体现中心镇的自然景观特色,努力实现现代建筑、自然风貌和文化传承交相辉映、相得益彰。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中心镇不同的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加强分类指导,构建自然和谐、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一批重点中心镇。
三是坚持标准、适度超前。要正确处理中心镇现状、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严格标准,适度超前。
四是节约集约、和谐发展。将中心镇建设与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机结合,坚持绿色低碳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改善城镇的环境质量。
三、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
本意见所称中心镇,指许昌市中心城区、许昌新区、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集镇的规划建设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本意见进行。
(一)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在做好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2011年年底,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主要街区及近期建设用地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2012年年底,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要实现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一般建制镇要实现主要街区及近期建设用地全覆盖;2013年年底,全市所有建制镇实现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二)积极推进中心镇建设。力争到2015年,建成一批经济发达、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中心镇。重点培育神垕镇、顺店镇、鸿畅镇、大周镇、坡胡镇、董村镇、紫云镇、库庄镇、颍阳镇、五女店镇、张潘镇、灵井镇、马栏镇、陈化店镇、望田镇15个市级重点中心镇。
四、科学编制中心镇规划
(一)中心镇规划的主要内容。中心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是要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提升完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的规模、职能、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发展布局和用地布局。要做好各类专项规划,注重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二是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心镇近期建设的区域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控制地块并提出各地块建设控制要求。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安排和批准建设项目。三是编制好修建性详细规划。镇区重要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应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城镇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二)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程序。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中心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的总体规划需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需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镇总体规划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提高中心镇建设水平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镇区道路、供水、污水处理、排水、供电、通信、路灯、绿化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公厕、垃圾处理场、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完善城镇功能。做好过境道路、主要街道、镇区出入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对小街巷和人行道实施铺装和绿化。提高安全供水普及率,加强供水管网建设,建设集中式供水系统,或通过城市联网、区域联网的方式建设清洁可靠的饮用水保障设施。完善中心镇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体系,推广“村收集、镇清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集中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广场、车站、市场、主要干道沿线等公共活动地区和住宅区设置垃圾池、垃圾桶、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加强城镇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体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2015年年底前,中心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道路广场用地面积达到总建设用地15%以上,镇区形成等级合理、安全通畅的道路交通体系;建成1个供居民休闲、观赏及文化活动的公园,镇区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总建设用地10%以上,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建成1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或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建成1处满足镇区污水处理的小型污水处理厂;拥有比较完善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技等社会公益设施。
(二)加强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选择合适地点集中建设住宅小区,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努力做到集中力量成片建设。居住小区应符合总体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小区内部道路分级清楚,道路有路面铺装、路灯,有停车场;给排水系统完善,电力、电讯、电视等各类管网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小区内建有公厕,设置有垃圾箱、垃圾集中点;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日照间距不得低于1:1.3;建筑物以多层为主,适当布局小高层;建筑布局要体现错落有致、疏密有度、精致宜居。建筑物形式、色彩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积极推广代建、统建和自建等多种建设模式,代建、统建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的住宅建设技术政策和住宅设计规范,努力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水平。依靠科技进步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做到住宅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坚持依法集约利用土地。各县(市)、各中心镇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以住宅小区内良好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及相对经济的房价吸引镇区及周边农民到住宅小区居住,吸引农民进镇落户,实现中心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中心镇建设管理。中心镇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中心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加强规划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心镇房屋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应纳入各县(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执行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中心镇政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要建立中心镇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报告制度。要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建立健全中心镇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巡查督察、日常保洁、垃圾处理收费等长效机制,着力整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打造良好的镇区出入口风貌,提升城镇整体形象。
六、加强政策扶持
(一)制定农民进镇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入城镇居住。凡拆除原有住房、退出原宅基地进入中心镇集中居住区居住的,由县(市)相关部门依法为新建房屋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各地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的新机制,鼓励农民进城入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农民进城入镇后,不影响其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农民身份享有的有关政策待遇不变。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给予相应补偿,到中心镇落户的农民与中心镇居民在子女教育、看病就医、养老保险、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县(市)要加快制定统一的城乡挂钩搬迁补助标准,对农民宅基地也要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提高农民进城入镇的积极性。
(二)用好用活土地政策。中心镇建设用地严格执行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中心镇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依法招拍挂供应。本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或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与原有宅基地置换。要充分挖掘中心镇建设用地潜力,尽最大可能盘活闲置国有建设土地。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尽快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增加集体和农民收益,促进城镇建设。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县(市)要设立中心镇建设基金,重点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中心镇居民和新入镇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集体、个人及社会各方面参与城镇建设,逐步建立起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鼓励以公用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吸引个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中心镇规划建设,走出一条以市场运作加快中心镇规划建设的新路子。推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引导公益性事业逐步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鼓励相邻中心镇共享共建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中心镇建设的资金支持。中心镇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入可全部用于所在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地块有偿供应收益,要有相当比例用于项目区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收取来自于中心镇建设维护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底全额返还中心镇。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增加城镇建设投入。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各县(市)人民政府是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中心镇规划、设计、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研究制定加强本县(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做好宣传发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中心镇要对照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迅速开展规划建设工作。
中心镇规划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搞好配合,共同做好中心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和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指导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及要求,加强对重点中心镇规划的直接指导,督促规划编制,监督规划实施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建设资金,研究制定整合资金、集中投放的办法。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各项涉农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集中安排的措施,负责中心镇沼气和生态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中心镇规划建设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土地整理、土地复耕。城管部门负责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建的局面。
(二)严格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制定出严格的考核方案,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做好中心镇规划建设的督查考核工作,考核情况要及时通报。市政府对综合考核中位列前列的县(市)、中心镇给予一定奖励,并授予“中心镇规划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对工作不力、综合考评较差的县(市)、中心镇,予以通报批评,进行行政问责。各县(市)也要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推动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保障。各级要进一步强化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位,落实工作经费。城市规划区外的中心镇要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队伍,人员编制数可根据镇域管辖范围或管辖人口确定,可以考虑设置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三合一管理体制,但管理人员要满足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需要,且应配备负责规划建设的专业专职人员,负责本镇域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