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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9-0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

许政办[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许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1日

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消化市场存量商品住房,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元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内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金融办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不断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主导推进各自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居民自愿。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自主权、选择权,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分类施策。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棚户区改造任务和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扩大货币化安置规模。

(四)控制实物安置。中心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结合辖区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情况,不建或少建安置房,优先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明确责任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整合相关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做到统一改造规划、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安置政策,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强化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七条搞好宣传发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八条做好调查摸底。对计划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办)采取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被征收改造居民的意愿,掌握选购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价位、地点、套数、相关配套设施等需求,逐个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签订安置协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被征收房屋居民意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可以通过房票安置等方式体现对货币化安置的鼓励和支持。

第四章安置方式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实行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方式,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合理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自主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通过市场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集中安置是指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等,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并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合同。

第十三条团购安置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引导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组织居民团购安置。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按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平台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搭建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住房房源库,广泛收集社会存量商品房供销信息,为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房屋提供充足的房源和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房源登记申请,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确定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住房价格要低于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市场销售价格。在房源采购过程中,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商品住房房源信息,一经发现,从服务平台除名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商品住房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二)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属于预售商品住房的,交付入住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八条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六章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政府(管委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

(四)通过PPP模式对棚户区及配套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资金;

(五)通过发行私募债、城投债等债券形式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二十条对积极参与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支持。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实物安置项目补助资金;具体补助资金权重确定,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在分配补贴资金时,要对上年度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奖励。

(二)金融信贷支持。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对接,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的基础工作,积极与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对接,完善各类手续,满足金融机构融资放贷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上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时,要把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项目优先列入,争取国家政策性融资支持。

(三)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住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补偿奖励支持。为进一步便民惠民,对被征收居民利用货币化安置相关凭证购买商品住房的,除正常补偿外,各区政府(管委会)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等方式予以奖励。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证照审核等环节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切实方便群众。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不低于50%,2018年以后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达到60%以上。老城区和东城区京港澳高速以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力争实现100%货币化安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项目,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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