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3〕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综合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对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作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要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川汇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等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800元/亩。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和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五、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13年2月1日起,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周政〔2010〕73号)同时废止。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