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间:2019-0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周政 〔2015〕 30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等级范围

  根据我市城区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将城区应税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一级土地范围

  东至大庆路、西至汉阳路、南至黄河路、北至沙颍河。

  (二)二级土地范围

  1.东至周口大道、西至龙源路(原西环路)、南至沙颍河、北至建设大道;

  2.东至迎宾大道(周商路)、西至新西环、北至沙颍河、南至宁洛高速;

  3.东至新东环、西至周口大道、南至沙颍河、北至建设大道;

  4.东至新东环、西至大庆路、南至交通大道、北至沙颍河;

  5.市经济开发区、华耀城范围内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

  东至周口大道,西至龙源路、南至建设大道、北至周商高速;市区范围内一、二级范围之外的土地。

  (四)四级土地范围

  川汇区,市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所属乡镇中已划入周口市市区和郊区范围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年税额为10元/平方米;

  (二)二级土地年税额为8元/平方米;

  (三)三级土地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四)四级土地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三、执行日期

  本次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周政〔2007〕2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1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