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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9-0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

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0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持续加大中心城区(包括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棚户区改造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市政府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川汇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川汇区政府也可以作为川汇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  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服务。市投资集团可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服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市场化融资,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为纳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事项。具体内容是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建设、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区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坚持谁使用棚户区改造融资资金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使用的融资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各自负责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池,归集有关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对资金池中的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池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出的土地的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的60%部分。资金池中用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如有缺口,缺口部分由相应的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形成棚户区改造资金“借、用、管、还”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进行收储,经市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出让,充实资金池中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选择主体。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牵头组织实施,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承接主体要积极会同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服务等项目费用的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费用支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控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成本,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要依法依规对承接主体实施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从资金池中逐年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进行联审联批,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如期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政府采购平台支持,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招标等相关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流程的高效、便捷。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职能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川汇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要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如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共同研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推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5〕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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