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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

时间:2019-02-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周政办〔2012〕 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及补助奖励标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补一”原则进行调换。根据城市规划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根据城市规划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安置。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为6个月。

3.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不包括违法建筑),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不包含违法建筑),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4. 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屋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搬迁费。

征收工业生产企业的房屋的,搬迁费可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确定。

5.“住改非”的补偿标准。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凭证,根据其经营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连续经营年限3年以上,按该房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上调100%给予补偿,2年以上上调50%,1年以上上调20%,不足1年或无证房屋不予另增补偿。

6. 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 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个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的30%另外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另外给予补助。

2. 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2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搬迁奖励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前二分之一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后二分之一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面积奖励。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征收范围内的“双困户”实行安置房面积最低保障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近靠标准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用房的建筑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对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房楼层挑选上应当给予照顾。

六、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与补助奖励标准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与补助奖励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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