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29日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428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 ||
文 号: | 驻政〔2014〕60号 | 关 键 词: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但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程序不合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纠、作风粗暴、吃拿卡要等问题依然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审批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强化宗旨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执法权责,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制度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为实现驻马店富民强市、加快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权责
1.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或授权,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委托执法文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2.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无执法证件或执法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做到严格、严肃、认真、准确。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照办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变通。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4.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违法、越权作出行政行为,严禁滥用执法权力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严禁借执法职权谋取私利或为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便利接受吃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5.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依据、流程、结果。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按照《驻马店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驻纪发〔201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对清权确权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根据高效便民原则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要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予以公开。
6.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开展执法活动。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步骤、方法进行,严禁擅自简化、变更法定程序,严禁违反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审批。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依法可以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严禁无故拖延办理时间,严禁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严禁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刁难行政相对人。
7.落实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认真落实《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八项制度》(驻政〔2013〕127号)要求,对涉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税费征收、行政审批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越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完善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明确应由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具体范围和讨论决定程序。
8.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资金体外循环。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征收,严禁擅自扩大、缩小征收范围或提高、降低征收标准,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擅自、越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截留、挪用、坐支或不及时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9.健全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作出行政许可、非许可性审批以及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必须经法律、法规规定有决定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意,严禁执法人员擅自做主。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10.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属于一般性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属于违规违纪问题的,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定期审验执法证件,及时吊销作废、过期证件,加强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案卷评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行政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的监督。注重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开展社会评议,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权利,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力,并根据人民群众和媒体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1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岗位轮岗制,对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任满五年必须轮岗,严禁中层干部长期从事同一执法岗位的工作。加快推行执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执法岗位逐一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预警处置机制,增强岗位自我防范意识,提升执法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和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12.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
(1)合法行政。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合理行政。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公正公平执法。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结果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3)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程序、时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执法单位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7)服从大局。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融合。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3.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断改进执法作风。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加快行政执法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增强行政执法文明意识,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丰富深化创新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度和满意度。
14.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法制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丰富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塑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