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10月21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4-0071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10月21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4〕83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驻马店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复议活动的规定》(驻政〔2008〕130号)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2日
驻马店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我市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下列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政府工作部门。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上级垂直管理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各类政府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依法行政责任目标、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和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涉及诉讼、复议的行政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行政首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条 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行政首长应当亲自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的,经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同意,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
(一)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10人以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二)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罚款3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务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
(五)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案件。
(六)请求行政赔偿数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行政复议案件。
(七)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建立涉案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按比例出庭应诉参加复议制度。涉案行政机关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应当参加应诉、复议的件数。
每年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每年行政复议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首长参加复议不得少于1件;行政复议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首长参加复议不得少于2件;行政复议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参加复议不得少于3件。
第十条 行政首长或受其委托出庭应诉的分管领导、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在庭审或复议中要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与法院不定期的沟通机制,对于从行政复议、行政应讼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应加以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并责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限期整改。
对于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协同有关单位向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各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由上级法制机构采取庭审旁听和日常检查等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有计划的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升其应诉和参加复议的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行政首长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一)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而不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的。
(二)对于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涉案行政机关未按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的。
第十五条 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参加复议、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驻马店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复议活动的规定》(驻政〔2008〕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