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5年06月09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5-0026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06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 | ||
文 号: | 驻政〔2015〕61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和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强化管理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驻政〔2009〕17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驻政〔2013〕74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驻政〔2014〕4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强化执法管理责任,加大对“双违”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制止“双违”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和拆除新增 “双违”项目,努力实现中心城区“双违”零增长工作目标。
二、工作要求
继续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兑现,实现齐抓共管、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管理责任
继续加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建设,在市政府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执法管理责任,加强执法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奖惩和问责工作,促进制止“双违”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责任。结合辖区内制止“双违”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内“双违”行为的查违、控违、拆违、上报管理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乡)、居委会(村)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制止“双违”行为第一责任人,强化辖区内查违、控违、拆违、上报和协助执法查处工作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是辖区内制止“双违”行为执法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双违”行为依法查处和拆除。各级领导和制止“双违”工作人员要逐级分片包干,明确人员责任区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辖区内制止“双违”工作制度、人员、措施、考核、奖惩落实到位,实现执法管理责任全方位、无死角。
(二)市监察局责任。负责查处制止“双违”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执法管理责任;追究参与“双违”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市财政局责任。负责兑现对各区制止“双违”工作的财政奖惩;负责制止“双违”工作经费保障。
(四)市国土局责任。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巡查责任制,加强对违法占地案件的立案、查处和移送工作。对各区制止违法占地工作履行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占地行为及时发现、取证、测量、登记、函告和上报。
(五)市城乡规划局责任。负责对本部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察,严格查处和制止本部门审批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各区制止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工作履行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无证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取证、测量、登记、函告和上报。
(六)市住建局责任。负责对本部门审批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手续等建设项目实施监察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函告和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施工行为。
(七)市房管中心责任。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
(八)市公安、工商、环保、消防、卫生、税务、供热、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责任。不得为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建筑及使用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为违法建筑及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按照市制止“双违”工作职责,配合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控“双违”行为
依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11—2030),我市中心城区用地范围为京港澳高速公路、棠溪大道、乐山大道、仁爱路、凤山路、薄山路、洪河大道、刘阁路、玉兰路、靖宇大道、工业六路围合区域,总面积约251平方公里(范围图附后)。对上述范围内新发生的“双违”建筑实行严格管控,坚决予以杜绝。
(一)对经市集中整治“双违”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列入“双违”处理台账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处罚、整改、补办手续工作,逾期各级各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二)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生的“双违”用地和建筑,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停办各种手续。依法应予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由各区负责对“双违”建筑实施拆除,拆除后报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确需办理手续的必须经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标准依照上限执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程序,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2015年1月1日后产生的“双违”用地和建筑,各级各部门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在“双违”建筑拆除前,各级各部门一律停办各种手续。
五、调整保证金政策
严格执行制止“双违”工作奖惩办法,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责任单位的执法管理责任。2015年1月1日后,构成“双违”行为,且第一次处罚后仍不终止“双违”行为的,保证金标准由原500元/平方米调整至1000元/平方米,保证金的扣减方法和方式继续按照驻政〔2014〕44号文件执行。“双违”行为被扣减“双违”保证金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制止、拆除和执法管理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
为落实各级各部门制止“双违”工作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标准,由市监察局实施责任追究。
(一)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区辖区内单个乡镇(办事处)新增2处以上违法建筑或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且1个月内拆除不到位的,追究乡(办事处)、村(居委会)科级领导干部及其以下干部责任;各区辖区新增违法建筑总数达到5处以上或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一个月内拆除不到位的,追究各区政府(管委会)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管理单位领导干部责任;第一次扣减“双违”保证金后,仍制止不力、拆除不到位,造成“双违”建筑继续建设的,追究区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二)市国土、规划部门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无证违法建设检查、发现、上报“双违”工作不及时,致使监督辖区内新增2处以上违法建筑或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追究执法督查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及其以下干部责任;新增5处及以上违法建筑或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追究执法督查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责任。
(三)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对未经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为“双违”建筑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乱作为、乱许可的违纪行为。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本部门制止“双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级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参与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七、营造社会氛围
(一)各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宣传“双违”行为的危害性和市委、市政府整治“双违”的决心,为制止“双违”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各区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制止“双违”的积极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及时举报“双违”项目的群众,在认定“双违”项目后要给予一定奖励,借助群众力量实现控违、拆违目标。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其他有关制止“双违”的文件内容有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图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