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12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8-00394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8年04月12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驻政办〔2018〕37号 | 关 键 词: |
为推动我市农村发展要素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农村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引导、规范和扶持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为农服务。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由各级政府主导,突出为农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2.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有交易行为必须规范有序进行。
3.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
(三)功能定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承担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也承担为各类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主要职能是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产权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便民综合服务平台。
二、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等。现阶段交易市场建设以县域为主,充分发挥现有县、乡、村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作用,加强政府部门资源整合,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动农村产权顺畅流转交易。
(一)探索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门窗口,承担交易网络建设、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产评估、抵押担保、产权交易等职能,负责市本级和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以及县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加强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
(二)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各县要整合现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本地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
(三)完善乡镇和村级服务网络。乡镇依托区域农技推广站、农业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等,建立健全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突出便民利民,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高效服务。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农村产权可在乡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上报县级或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集产权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农村产权流转等相关事宜。要充分利用乡、村信息平台和服务网络,畅通农户和各种农业服务组织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交流,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流转交易制度
市、县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交易需要及农村集体产权的标的额,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实行公开交易,方便服务群众。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加强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提升市场公信力。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
(一)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户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交易品种。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交易信息、审查受让方材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各县可按照真实、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市场运行指导和监管等日常工作。各级农办、农业、林业、水利、农机、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金融、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要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投入,保障工作经费,实行运营财政补贴。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支持者和收益者。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严禁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督管理职能,妥善解决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对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权益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