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彻底杜绝“毛地出让、捆绑出让”等违法违规土地出让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明确供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供应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
(二)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三)规范土地出让,确保“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到位、没有纠纷、权属清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具备单独供地宗地,严禁将二宗或二宗以上的土地“捆绑”出让。
(四)完善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供地。
二、坚持土地出让集体决策
(五)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条件、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严格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六)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底价由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委员会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结合宗地的区位条件、规划条件、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三、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七)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
(八)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的70%,余款30%半年内交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九)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35号)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建成运行后,仓储物流、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要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用途的土地要按照规定纳入,按照网上交易平台建设的时限要求,适时做好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为网上交易提供良好服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
四、强化土地出让监管
(十)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条件的调整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十一)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行为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地区,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十四)市政府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