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在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指中心城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条 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逐步实现集中统一处置。并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第三条 市、区财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城中村(旧区)改造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连片改造的,对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根据资产登记情况进行处置。
第五条 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原地集中安置为主。
改造区域规划应统筹兼顾、合理整合,充分考虑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需要,原则上宜在项目区域内等面积划定集中安置用地。集中安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南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组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证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需要。
第六条 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整合安置后,若存在剩余土地,其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储备,与改造区域土地使用权一并公开出让,但该部分土地不享受城中村(旧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无法进行原地集中安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财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国有资产统一处置,采取异地安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八条 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由财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以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第九条 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
第十条 在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在初审时,发现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由市城中村(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市(区)财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市(区)财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和安置意见,并将该意见反馈给市城中村(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城中村(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部门对改造区域内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具备原地集中安置条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符合原地集中安置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原地集中安置条件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四)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批准实施后,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同步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