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宛城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宛政〔2018〕18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市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经省政府批准,市委、市政府今年启动宛城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两项目”),为统一项目征迁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征迁成本,加快推进该两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双创双建”工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棚户区改造区域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重要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组织实施
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宛城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卧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该两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分别由宛城区政府和卧龙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发。
三、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以两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四、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区政府主导,按照群众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宛政〔2015〕66号),分别由两区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1.联合搬迁奖励。为加快征迁进度,鼓励联合搬迁,在对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设置联合搬迁奖励(民宅按照邻近连片联合搬迁户数不低于10户、成套住宅联合搬迁户数不低于一个单元),联合搬迁奖每户不超过2万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30元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对于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私自改为经营性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上不考虑其实际经营面积的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且在两区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前已依法取得以本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20元的奖励。
4.房票安置逾期的处理。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逾期未选购的,房票自动失效,按房票安置金额,由出具房票的征收部门予以退还。
5.相关费用。该两项目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费用的2%予以保障,房屋机械拆除费用、正常办公开支等费用在其中列支;该两项目产生的评估费用和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可纳入项目决算。因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征收项目顺利实施,按征收补偿总费用的1%拨付不可预见经费,该经费分别由两区政府和市房屋征收部门自行掌握,自求平衡。
6.公建单位征迁。被征收的公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享受评估结果上浮20%的奖励及提前搬迁奖励。公建单位应当选择货币安置。被征收单位为市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征收第一责任人,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被征收单位为区属单位的,分别由两区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征收补偿。
7.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规划、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8.该两项目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确需货币化安置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宛城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两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谋划,扎实工作,制定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目标,卡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该两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