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2018〕19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内容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管。
市房屋征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并实行责任人制。
第三章 调查认定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房管、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书面函告具体事项,查询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权属登记等资料,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查询服务,并提供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市、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对项目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坐标图。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区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被征收房屋入户调查登记工作,统计征收范围内单位和居民户数、面积、房屋结构、权属、用途性质等信息。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逐户测量,留存原始资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预算资金审核依据。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的,以权属登记为准进行补偿。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
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时,参照2014年8月4日公布的卫星图片和市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成年代对比报告。凡2014年8月4日前已建成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2014年8月4日后所建房屋未经依法批准或未能提供合法建设手续的按违章建筑认定并处理。
认定报告应包括:被征收人姓名(或被征收的公建单位名称)及身份证号、房屋座落位置、建筑结构、建成年代、层数面积、用途性质、房屋图片以及是否合法等内容,认定报告应当由共同参与认定的部门盖章和参与人员签字。
第九条 房屋权属认定工作完成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登记和权属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对提出的异议或举报,由房屋征收部门认真核实处理。
第四章 预(决)算审核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步评估,根据初评结果,按照规定编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房屋征收补偿预算资金应包括:被征收人姓名(或被征收的公建单位名称)及身份证号、面积、坐落位置、用途性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和奖励、工作经费、评估费、垃圾清运费等。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补偿预算编制完成后,将房屋征收补偿预算、调查结果、产权手续及认定报告、房屋影像资料等,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并将审核意见分别反馈至区政府(管委会)。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确定的征收补偿预算,按有关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区政府单独实施征收的项目,由区政府下发征收决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实施征收的项目,由市政府下发征收决定。
同一房屋征收项目涉及多个区政府(管委会)时,由市政府统一下发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决算,并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和资料,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进行初审后,送市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出具审计结果。市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进行决算。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分户档案要包括征收补偿协议、分户评估报告、结算及领款手续、房屋照片、产权证件、认定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财政出资的房屋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均应拨付征收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经费包括征收劳务费(聘用劳务、租赁机械等)、实地测量、政策宣传、日常办公等费用,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的2%核拨,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管的房屋征收项目,市财政部门应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0.2%—0.5%的标准,保障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暗中勾结、骗取套取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官庄工区、鸭河工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实施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办:市住建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市政协,南阳军分区,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