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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4日    
濮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
交易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强化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3〕3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新增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濮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应通过统筹或交易的出让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指标出让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单独选址的项目单位。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是出让方,购买指标的是受让方,具体交易事宜也可委托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理。
第五条 补充耕地出让指标的产生。市政府年底将下达各县(区)下一年度的补偿耕地计划任务,并使用行政统筹、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配置补充耕地指标,各县(区)对下达的补偿耕地任务应按时完成,对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六条 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保障权益、鼓励开发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式为统筹出让、交易出让两种形式。其中,交易出让又分为平台交易出让和协商交易出让。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平台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九条 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周边地市交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6等地为7万元/亩、7等地为6万元/亩,其余等别不得低于5万元/亩。
第十条 有关规定要求。
(一)统筹出让
指标统筹出让是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将各县(区)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出让给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县(区)。统筹的范围: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统筹价格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交易出让
1.平台交易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平台交易出让采取挂牌或拍卖的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6号)及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县年度补充耕地储备计划和建设用地报批计划,从各县(区)项目验收或储备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指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2.协商交易出让。协商交易出让是通过出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交易。交易价格参照第九条执行。
出让成功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成交协议》,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指标数量、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受让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向出让方财政部门支付成交价款。出让方将出让指标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第十一条 易地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一)易地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审批管理。市政府严控跨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跨市易地指标交易的,需县(区)人民政府报市土地资产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易地交易指标的县(区),应同时拿出易地交易同等数量的指标,由市本级用于保障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使用价格不低于成本价,与易地交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价款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价款是指指标出让方通过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取得的收入。
(二)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价款由受让方汇缴出让方土地收入的财政专户,交易资金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在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防止暗箱操作,交易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或解决当地“三农”问题,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统筹及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按成交协议执行;成交协议未约定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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