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政〔201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切实推进。2015年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对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16年3月16日,省政府在许昌召开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会,对该项工作再次提出明确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在各县政府的主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会精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职责明确,程序完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令)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各县要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登记权利的完整性。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原职能部门承担。要分清登记和审批职责边界,将申请、受理、权籍调查、审核、登记、发证、存档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完整地整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登记权利的完整性。
(三)保障到位,提升效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其工作效能事关政府形象。各县要特事特办、打破常规,从经费拨付、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强化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能调整文件,尽快调整部门预算,足额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县编制、人社部门应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需要增加、调整人员编制;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办公场所、服务窗口,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推进,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树立亲民便民、服务高效的政府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责文件,全面完成职能整合、人员的划转。各县要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批复文件的落实,职责整合到位,人员划转到位,尽快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向社会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二)整理登记档案,加快房屋、土地、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各县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拟定档案移交工作方案,将原来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登记档案,按照证、档一致、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致的原则进行整理,尽快移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建立土地、房屋、林地登记数据库的,应先行移交电子数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移交清单接收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妥善、安全保管,创新管理和应用方式,依法、及时、高效为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
(三)设置登记流程,制订办事指南。各县要成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房产、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63号令)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的要求,设置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制订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四)建设信息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进程。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管理平台和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之前,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足实际,全面清理和整理土地、房屋、林地等存量登记数据,整合打造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下一步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统一平台库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三、时间要求
2016年6月底前,各县要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范县作为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试点单位,要在6月10日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各县要明确分工,细化职责,倒排工期,制订台账,加快推进。
各县要确定好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衔接时间点,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即该时间点前,按照旧登记的要求受理登记申请,并办理完毕;该时间点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同一辖区内只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不动产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房产、土地、林业登记部门应停止登记,封存印章和空白证书。停旧前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证书继续有效,要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产权人原则,提供各类便民服务,不得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登记部门登记发证。过渡期结束后,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政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县要加强跟踪指导,重点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等待观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县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对不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稳定有序过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减少震动、工作不乱、业务不断、正常有序的要求,共同做好职责整合期间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日常工作,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连续、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要广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将本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登记地点、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登记要求向社会公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答疑解惑,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