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濮阳市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
濮政〔2014〕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0日
濮阳市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项目供地速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濮政〔2010〕68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是指工业用地在正式公开出让前,对列入我市市城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用地意向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符合条件的预申请单位和个人参加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 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适用范围。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适用于市城区(含濮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濮阳经济开发区、濮东产业集聚区、市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已签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业类型已明确,环境保护指标已落实的拟出让的工业用地。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科学合理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报工业用地预申请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通过濮阳市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用地预申请。
第六条 用地预申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政府受理。用地预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拟受让地价等(拟受让地价应不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承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竞价。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预申请人资料3个工作日内,对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接受预申请人预申请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第八条 预申请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预申请人同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低于经批准的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的补偿费用或已签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费用。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市财政部门开具缴纳履约保证金通知单,预申请人应及时缴纳保证金。
预申请人参加该宗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若预申请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高于竞买保证金,预申请人不需再缴纳竞买保证金;若预申请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低于竞买保证金,预申请人需缴纳竞买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条 预申请人应当按出让公告要求参与竞买,并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用地意向人不参与竞买,或者在竞价期间不按其承诺的价格举牌或报价,将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并不得其参加该宗地再次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用地预申请人如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申请履约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如未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返还预申请人,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濮政〔2012〕68号文同时废止。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