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市区联动、规范操作的土地储备新机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必要性
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收回、收购、征收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通过前期开发予以储备,以备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建设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做好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大事来抓,坚持市区一体,上下配合,部门联动,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的原则、范围及职责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征供分离、程序规范、协作高效”的原则,分宗地按项目管理。
(二)储备范围。市辖区内除工业用地之外的,所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前全部纳入土地储备。
(三)工作职责。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成本的审核上解与资金拨付、市级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及报市政府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政府、各管委会是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的主体,牵头负责申请本辖区内储备土地控规编制、土地报批组卷、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前期成本测算、成本的审核认定、成本的结算、区级土地出让价款的收支管理、储备土地的管护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房管中心、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本辖区具体实际和发展计划,提出本辖区下一年度纳入储备计划地块的建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计划,参考各区、各管委会上报的有关建议,编制市辖区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安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土地储备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土地储备计划的,按原程序报安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一般不得实施储备,不得组织出让。
(二)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储备土地总量;
2.拟储备土地位置、面积、规划用途、规划编制情况及现状;
3.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及收益测算;
4.储备土地实施计划;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程序
(一)项目启动。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向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送达启动土地储备项目通知书。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照土地储备计划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或拟储备地块方案图、项目征地拆迁预算、工作推进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根据实施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确定的融资平台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按预算的90%借支给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三)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并定期上报工作进度。
(四)成本核算及评审认定。前期开发工作完成达到净地条件后,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应于30日内完成征收成本的评审认定。逐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评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或委托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五)净地验收。评审认定结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对征地拆迁情况进行验收,达到净地条件后,按评审意见清算资金。
(六)储备土地的管护。净地验收合格后至移交土地使用权人之前,由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管护,管护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在土地移交土地使用权人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进行结算。在移交土地使用权人之前,如发生垃圾倾倒、违法占用等情况,无法按时移交土地的,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应及时清理整顿到位,所需费用由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自行承担,不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七)储备土地的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将具备土地出让条件的地块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及时组织土地出让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测量、地价评估,并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五、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按照财综〔2016〕4号文件精神,我市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确定的融资平台负责筹措。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于每年11月30前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资金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土地储备计划调整需同步调整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三)每年年底,市土地储备中心应编制本年度土地储备资金决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储备土地移交土地使用权人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核算该项目土地报批、土地储备及出让工作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费用决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土地储备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区政府、各管委会结算。市财政局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结算清单,专项上解后,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将土地储备费用划转至原资金筹措部门。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六、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及时调整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实施。
(二)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存量国有土地需纳入储备的,由原用地单位向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涉及企业改制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结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实施。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之前下发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