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使用工作,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2016〕33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保障范围
(一)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入库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除省级统筹的20%指标之外,实行全市统筹,由市政府统筹调配,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管理,优先由补充耕地的县(市、区)政府使用。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县(市、区)不得向市域外转让或外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承担市政府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其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在本辖区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没有后备资源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其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从市域外购买等方式自行解决。
二、 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
(一)使用市级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占补平衡指标购置费。 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参考省内市场价格,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置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购置费标准为:6等、7等地10万元/亩,8等、9等地8万元/亩,10等及以下5万元/亩。住宅、商服等房地产开发用地,购置费标准按最高价格执行。从市域外购买的指标,按实际购买价格支付。
(二)省级统筹的20%指标,按统筹价格执行。
三、 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
指标交易双方的主体必须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委托的机构。指标交易资金必须在交易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