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
通 知
洛政〔2011〕11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土地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供应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洛阳新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城市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任成员的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政策,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土地收储、出让、划拨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办监察处、用地审查处、融资及成本核算处、工程建设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土地收购储备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总体运作,做好土地计划、报批、储备、出让等各项工作;市财政局、旧改办、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等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措、前期开发整理成本的核算与资金拨付、土地价款收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工作;市征收办、城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委、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拓宽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城市区所有可利用土地,今后由市政府集中控制,统一报批、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三)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土地;
(四)破产和改制企业盘活的土地;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后腾出的土地;
(六)拟改变用途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七)原出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八)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九)闲置满两年的土地;
(十)法院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十一)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十二)政府需要收购储备的其它土地。
四、科学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要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投资额度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投资总额、储备土地供应总量(含保障性用地供应数量)、年末储备土地余额等。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五、规范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要拟订土地一级开发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内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增加土地收益。政府出让时,无偿收回。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六、稳妥实施储备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储备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由土地所属行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城市区政府和实施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扎实、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市政府将建立考核机制,将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列入各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统一考核并实施奖惩。
根据城市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分成比例为5:5,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分成比例为8.5:1.5。具体实施由市财政局、市旧改办、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科学测算,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七、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市财政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应收储的土地做到应收尽收、应储尽储。通过贷款收储的土地,土地处置收入优先用于还贷;由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提供资金,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收储的土地,土地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市本级净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发展。
根据当前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实践,土地一级开发除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市城投集团、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新区建投公司实施外,也可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对参与一级开发的各类社会资金,土地出让成交后,对未取得土地的投资者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根据约定给予投资回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市、区两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八、严格土地收储审批程序
规范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既是城市建设中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改善的政治问题,既是一个科学规划的发展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的稳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有关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协议,擅自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擅自签订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