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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新乡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6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化工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各负其责,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的,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二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做好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和各类风险防控工作,严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四是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33号)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启动搬迁改造企业数量占总数的40%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对搬迁改造企业名单中确定的企业按照计划实施搬迁。同时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的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论证和评估,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新乡市目前明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集聚区及承接产业类型有: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主要承接煤化工及关联产业,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主要承接油漆、涂料及关联产业,延津县产业集聚区主要承接范围目前暂无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照确定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实施企业异地迁建。
  (二)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结论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搬迁计划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2018年4月30日前上报企业搬迁实施方案;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启动搬迁计划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2018年11月30日前上报企业搬迁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县(市)区要针对每个搬迁改造企业具体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一档”,明确时限、细化措施、周密部署、责任到人。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按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
  (四)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明确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后用于居住、商业及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强化对企业搬迁前的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督促相关企业统筹做好待搬迁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凡是未停产之前,必须确保满足装置安全运行需要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和人员等各项投入。  要强化领导带班值班,配备得力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对不能保证安全投入和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生产运行。要做好装置停产后的安全处置。对搬迁后计划停产的装置,要制定科学严密的停产退料方案,尤其要做好危险化学品装置及其配套系统的倒空、冲洗、吹扫、置换工作,不留任何死角,确保停产后所有管道、设备、设施、储罐都处置合格,所有装置处于安全状态。要做好企业停产后残余物料的妥善处置,停产后厂区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留存危险化学品,并切断与生产有关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搬迁过程不发生安全事故、不遗留安全隐患。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对于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失业人员,通过提供职业介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措施,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承接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强化事故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政策支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鼓励各地和龙头企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基金,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加快转型升级。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搬迁改造企业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法予以抵扣。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对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和境外上市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按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四)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本级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或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搬迁改造企业自行处理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同一市域、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精心组织实施,明确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切实履行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落实好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工信委、安监局,并及时报送相关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工信委、安监局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或落实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工信委、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安监局。
  联系人:岳彩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科)
  联系电话:0373-3696540
  电子邮箱:xxgxwycl@163.com
  联系人:何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三科)
  联系电话:0373-3051845
  电子邮箱:xxajwhk@126.com
  附件:1.新乡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企业分类清单
  2.新乡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实施搬迁改造清单
  3.责任分工表  新政办(2018)32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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