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市政府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明确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同步配建保障房问题
(一)不愿实物同步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二)企业愿意实物配建,因拆迁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可以先行办理项目一期预售手续,但必须在项目二期一并同步规划、设计配建保障房,否则不予办理项目二期的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项目二期开工后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同步配建保障房的,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已开工但未同步配建保障房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同时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的110%缴纳保证金。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房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出台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一)通过招拍挂已确定土地竞得人的,应按照招拍挂约定的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对于平面规划方案未上市规委会研究审定或平面规划方案已经市规委会研究但建筑方案未上规委会研究审定的,可以不配建保障房;
(三)对于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均已经过市规委会研究审定的,规划指标和户型不变可成为企业自持住房,允许对外销售;规划指标不变但户型改变的不享受企业自持政策。
以上第一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项内容自《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