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项目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以移民村及移民户为基本单元。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应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持成效精准。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持、改善基础条件、教育培训、贷款贴息、移民突出问题补助及其他方面。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拟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审查、考核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体现移民愿望、有效发挥资金扶持效益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带动移民发展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移民群众得到直接有效扶持。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后期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定后期扶持规划,经市级移民部门审查、省级移民部门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分年度、分批次实施。
第七条县级移民部门负责对已审批的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市级移民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级移民部门备查,并附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预测。
第九条省级移民、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后期扶持资金情况,分批次下达资金预算,不下达具体项目。具体项目由县级负责落实、市级审核汇总,于预算下达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计划报省级移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按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等;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项目由市、县两级移民部门分级审批。市级移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将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
市、县两级移民部门应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对申报项目加强实地考察和审核论证,引入专家、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等管理手段,从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下达审批文件。
对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审批由主要出资方负责、移民部门参与,形成的项目档案应送移民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网络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移民、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五条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凡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支持后期扶持项目实行民主化建设管理,构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民主化建设管理体制。具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3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自验和决算审计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移民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对于到户到人项目,验收资料必须附有受益移民的名单和签字。
第十九条后期扶持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移民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也可折股量化给移民户,赋予移民按股分红权利。
第二十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资金类别,分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拨付和省财政征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情况,结合后期扶持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各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移民村数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建设管理费等费用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凡采取现金补助方式扶持到人到户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惠农“一折(卡)通”发放补助。项目结余资金,结转用于该项目区其他移民项目。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移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省级移民、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绩效评估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分类保存。
第二十八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将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纳入后期扶持信息系统管理,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大数据平台,实现移民乡镇、移民村、移民户基本信息及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4日印发的《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