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
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
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精神,配套制定了《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
为精准识别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对象和任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十三五”时期我省的搬迁任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总规模按32.5万人控制。
二、搬迁条件
搬迁对象以扶贫部门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623万为基础,以扶贫部门多轮精准识别成果为依据,户籍人口与实际人口相结合,应同时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一)迁出地区域条件。
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4)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5)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登记程序
(一)选定搬迁区域。由县级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共同研究,以扶贫部门复核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对照迁出地区域条件选定搬迁对象识别区域。
(二)公布搬迁条件。在选定的搬迁区域内张榜公布需要具备的搬迁对象家庭个体条件。
(三)普查筛选搬迁对象。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和扶贫部门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信息资料,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四)群众申请。经普查筛选,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五)入户核实。对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要逐户进行入户核实,并逐户填写调查核实登记表。
(六)村民小组评议。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
(七)村委复议公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复议通过后,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八)乡(镇)政府复核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政府。
(九)县(市、区、特区)初审。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发展改革和移民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人民政府。
(十)市(州)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级发展改革、移民、扶贫等部门对县级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十一)省抽查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并按照贫困程度、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扶贫开发资源条件、安置地承载条件等进行综合平衡,确认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十三五”规划搬迁对象确定后,因意愿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再搬迁的,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上第(三)至(九)项工作程序补充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年度搬迁对象。
四、工作要求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搬迁对象信息准确完整、真实可靠、群众公认。
(一)政府统筹形成合力。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及时处理识别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县级人民政府要抽调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各乡(镇)、村干部组成工作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村寨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登记。各县在识别登记搬迁对象的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同步在扶贫部门台账中进行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标识,做到扶贫台账登记信息数据与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的统一。省发展改革、扶贫、移民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程序。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搬迁对象识别登记。调查组人员要深入基层、进村入寨、逐户调查核实登记,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入户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确认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档案管理。对列入年度搬迁对象的,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户一户一档资料。易地扶贫搬迁户档案主要包括:申请书、调查登记表、审批表、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旧房照片、贫困户登记卡以及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宅基地复垦、土地流转等情况统计表。按要求将搬迁对象信息录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简称安置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简称旧房拆除复垦工程。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力更生、精准脱贫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十三五”规划,于每年7月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年度搬迁计划,报省指挥部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联合下达。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研究落实搬迁对象、安置点、就业脱贫措施和工程投资概算等,编制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移民部门审批后,于当年9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市(州)发展改革、移民部门备案。同步编制与搬迁对象相对应的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报省、市(州)国土资源和移民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备案的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及时细化分解下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并做好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衔接,及时落实到位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督促指导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选址要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好的县城或重要的经济中心集镇为主,少量选址农村的,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避开河道、滑坡、塌方等易发生地质、洪涝灾害的地段,不留安全隐患。安置工程要选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容易接入、基岩稳固、地形落差平缓的地块,避免大挖大填大建,控制工程建造成本。安置规模要以脱贫为导向,结合安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潜力、就业岗位容量等确定,确保搬迁群众的就业增收和脱贫致富。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小区规划及建筑外观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一条安置住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城镇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设计。住房设计和建设不得脱离实际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符合《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内容应包括搬迁安置住房和安置区内必要的水、电、路、气、讯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以及服务安置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说明等。其中工程建筑及其投资概算部分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内容标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安置住房面积和户型设计要符合政策规定,就业措施要落实到户到人和就业岗位,产业脱贫要精准细化到具体项目,设计深度和精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安置住房造价城镇按每平方米1500元控制,农村按每平方米1200元控制,配套基础设施按安置人口人均控制在2万元以内,并附项目用地、环评等必要的审批文件。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情况特殊的,可以由政府统一规划,搬迁户分户自建安置房。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透明、概算投资控制合理、质量安全达标。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安置工程项目涉及的迁出点、安置点、搬迁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概算管理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概算管理。
第十七条各地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移民安置点规划建设应根据地形地貌条件依山就势,避免大挖大填,严格控制场平工程实物量及投资。
第十八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对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的采购,应公布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水平,降低房屋建造成本。要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图、投资概算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或擅自变更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人为增加工程量及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由本地国有企业承建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零利润建设管理。
第三节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按照当年项目、当年建成、当年入住的总体要求,明确和细化项目实施推进时间和保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进度图。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包保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搬迁安置点、到乡镇、到村、到户、到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度负责,确保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住房工程旬报和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工程月报制度。市、县要明确专人负责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准确填报住房工程形象进度、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按期上报报表和图片资料。
第二十四条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程推进调度会,通报工程推进情况,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研判,分析工程滞后原因,落实推进办法和措施。市、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程推进情况督查暗访。
第四节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统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统规分户自建工程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法人应派驻或聘用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全程监督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九条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节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设计部门在进行设计时,必须采用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住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地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节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匹配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移民、扶贫、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以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按照资金管理渠道不乱、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节入住管理
第三十五条安置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要求后,县级移民部门要会同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及时有序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搬迁户安置房分配要在满足户型面积规定要求前提下,尽量统筹好房屋朝向、层差等的公平公正性,保证平稳搬迁、和谐搬迁。
第三十六条搬迁户搬迁入住之后,社会保障关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转移、接续。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
第三十七条搬迁户搬迁入住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完善社区管理,加强安置区社会服务,促进安置区社会融合、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八条搬迁户搬迁入住后,县级人民政府要逐户逐人落实稳定就业脱贫措施或脱贫扶持产业项目,切实帮助搬迁户摆脱贫困,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限期完成旧房拆除复垦。
第八节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分为安置工程验收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安置工程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条件,且搬迁户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完成后,应以安置点为单元,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州)验收,省抽查,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验收质量。县级初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移民、财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资料,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搬迁入住、就业和脱贫产业落实情况、旧房拆除复垦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综合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实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各项建设合同,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有关协议、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资料等。归档资料除保存永久性纸质文件外,还应录制电子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和产业扶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后贫困群众就业和产业扶持措施,整合各部门力量,推进搬迁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和产业增收,实现稳定脱贫,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安排部署,坚持“脱贫是目标,搬迁是手段”的基本要求,以县城和重要的经济中心集镇安置为主,农村安置为辅,精准制定和落实贫困群众搬迁后就业和产业脱贫措施。搬迁到城镇安置的,必须确保每户一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必须逐户落实扶贫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农户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增强搬迁群众的安全感、归属感和幸福感,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有保障,如期脱贫致富。
二、任务和措施
(一)做好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结合搬迁户就业创业需求和意愿,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搬迁户劳动力进行规范化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式、针对性适用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性,增强搬迁劳动力的创业就业能力。
(二)多渠道落实城镇安置就业。以安置点为单元,精准分析劳动力结构和就业需求,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就业。
——劳务输出就业。搭建企业和搬迁群众供需对接平台,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的劳务协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到外地务工。对已在县外、省外稳定务工就业的,要逐户逐人建立就业台账,做好跟踪服务。
——就近就地就业。对安置地各类企业特别是产业园区新兴企业用工需求进行全面调查,逐个企业对接落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
——公益岗位兜底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综合交通、教育文卫等建设管理,加大城镇和社区环卫、绿化、安保、交通协管、公共设施管护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用于安排搬迁贫困户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做好农村安置产业扶持。对中心村安置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要选择交通条件好,土地、旅游资源充足,产业发展潜力大的地点建设安置区,要根据资源条件,做好市场调查和项目论证,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选择市场好、附加值高、见效快的项目覆盖安置点搬迁农户;尤其是对交通便捷、自然风光优美、民族风情醇厚、旅游开发价值大的安置点,要利用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资源要素的重组和聚集,将其打造成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型安置区。要精心做好项目运作,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方式,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和市场保障,使搬迁农户通过项目实现就业增收;要做好项目资金统筹,切块到县的扶贫专项资金、涉农资金以及扶贫金融政策等,要优先安排和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和脱贫项目。投入的扶贫项目资金可作为贫困农户的股份参与分红。
(四)支持自主创业。各级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种创业、就业扶持措施,都要优先向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倾斜安排,引导支持有文化、有技能、有经营能力的搬迁农户自主创业。对搬迁群众自主创业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减免优惠。
(五)做好迁出地土地开发利用。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所形成的土地经营权转增为搬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及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要维持迁出地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变,积极安排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产业扶贫等项目支持迁出地土地开发;要大力引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开发迁出地土地;要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迁出地土地开发经营,努力提高迁出地土地经营权收益,实现农户增收与生态恢复双赢。
(六)做好社会保障。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及时让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待遇。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措施,合力做好搬迁群众就业和产业扶持工作。
(一)精准制定脱贫方案。在安置点选择和实施规划编制时,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做好资源要素、就业要素和产业要素的调查论证工作,编制每个安置点搬迁群众的脱贫措施和方案,并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项目和具体农户。
(二)精准落实脱贫措施。各地要把落实脱贫措施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硬性要求,集中资源要素优先保障搬迁贫困群众的就业增收和脱贫。安置地和产业园区各类企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吸纳城镇安置的搬迁群众;农业开发、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项目和资金,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产业脱贫项目。
(三)精准落实脱贫责任。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倾斜安排脱贫项目和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各安置点脱贫任务、脱贫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按照领导包点、部门包项目、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绘制任务链和责任链,加强督促考核,群众不脱贫、干部不脱钩。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投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接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承贷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一般银行贷款资金,以及以上资金使用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扶投公司承接和承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从省到县、县到项目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
第四条省扶投公司是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省级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审计监督为主,接受行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各级审计部门是审计监督主体,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扶贫、移民部门等是行业部门监督主体,分别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一般规定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各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续。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库和生态移局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资金用途。
第八条省扶投公司应根据“十三五”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资金成本最小化原则承接和承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审批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搬迁户旧房拆除奖励和宅基地复垦补贴、搬迁户脱贫扶持等。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授权一户国有企业作为本行政区域固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承接、使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省到县、县到项目拨付进度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
第三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作为重大民生资金,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部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监督。
拨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移民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省扶贫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移民部门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对搬迁对象选择程序、选择精准性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以及奖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概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及受理联系方式等,应就近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监督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办理,并适时将调查办理情况向群众反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监督职能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及时转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应有的问责处理外,还将对当事责任县实行下年度项目资金扣减直至取消处罚。
(一)违反各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二)编制虚假材料,虚报骗取、违规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
(四)对各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提出的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
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进一步用好用活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好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累计实施增减挂钩20万亩以上,为易地扶贫搬迁筹集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耕地10万亩以上,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优先配置。结合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衔接,增减挂钩产出指标优先配置给三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
省级统筹、综合施策。增减挂钩指标总量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做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核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经营项目用地等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挂钩。
定向投放、滚动实施。国家下达我省的增减挂钩指标全部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各地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根据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采取一次性申报,按年度分批次下达增减挂钩指标。
规范流转、公平有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要充分体现土地级差收益,分区域、定等级,坚持在政府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规范、公开、公平、有偿流转。
尊重意愿、维护权益。在宅基地复垦、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要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群众多元需求,维护搬迁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挂图作战。2016年内完成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编制《贵州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依托“国土资源云”、“扶贫云”,以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作战图,精准标识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安置点位,使增减挂钩“落地挂户”。
(二)提高土地增值收益。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提高土地增值收益;节余指标实行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分区域确定等级,制定指导价格,进行流转交易。
(三)建立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络流转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增减挂钩指标相关信息,实现增减指标网上交易,确保规范公开。
(四)加强拆旧复垦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新留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并对照建新留用的耕地面积和等级,对拆旧复垦的耕地进行严格审核验收,确保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五)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要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对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的,在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完成旧房拆除后按人均1.5万元给予奖励,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的,按人均0.25万元进行补贴。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分配指标。增减挂钩产出指标全部分配到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易地扶贫搬迁户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平均按0.7亩/户、安置建新留用地按0.3亩/户的标准进行配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启动资金筹措。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搬迁农户拆旧房奖励和复垦宅基地补贴),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筹措,预安排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要求组织完成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
(三)指标使用管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可将折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在方案中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产生节余指标县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和使用节余指标县的建新实施方案,可按照规定分别报备。
(四)指标收益管理。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价格中按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指导价格计提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收益金,土地出让地政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将计提的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收益金上划存入指定的省级国库账户,全部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五)落实激励政策。产生节余指标和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地方,新建安置点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复耕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对易地扶贫搬迁新建安置点和增减挂钩流入地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区,在建设用地报批中,建新地块可布置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不占用规划空间规模。对列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安置用地,比照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行先行用地。对坡度25度以下的损毁建设用地(含未利用地),通过土地整治为园地或林地的,可视为新增耕地,纳入占补平衡指标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州省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省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另行行文印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日常工作。各地政府要比照成立组织机构,将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督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商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的工作管理细则,保证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及人员,全力推进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移民等部门,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整合政策、资金,切实发挥部门协同、政策资金整合的整体效应,有效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积极指导贫困地区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确保政策实效。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贵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项目实施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1.搬迁对象精准落实情况。
2.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3.搬迁入住情况。
4.脱贫措施落实和脱贫效果情况。
5.旧房拆除情况。
6.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7.组织领导情况。
8.责任制落实情况。
9.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三、考核方式
1.考核工作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安排在每年2—3月进行。
2.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特区)于2月中旬前对上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州)指挥部;各市(州)于2月底前对辖区内项目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于3月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进行考核。
3.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集中考核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农户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4.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