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筑府发[2012]63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63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域内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负责承担市域内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管委会)无自行开垦条件,但已完成“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开垦费,安排异地新增耕地指标实现耕地补充。 二、各区(市、县、管委会)须将已流转尚未使用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向市土储中心申请备案。同时,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已签订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协议书》及相应的资金支付凭证。只签订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协议尚未支付资金或在2011年11月以后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流转的,不予备案。 三、使用异地新增耕地指标作为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各区(市、县、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手续时,需有市土储中心出具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意见函。使用本地自行开垦的新增耕地指标作为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各区(市、县、管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手续后,应将指标使用情况报市土储中心备案。 四、市土储中心负责筹集资金,对各区(市、县、管委会)申请备案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进行收储,并将收储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市级统筹管理使用。 五、市土储中心要做好全市新增耕地指标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形成市、县两级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联动。市域内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统一由市土储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向省内其他市(州、地)进行购买(或委托开垦),各区(市、县、管委会)不得再自行购买异地新增耕地指标(或委托开垦)。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