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要加快健全以安庆市城市、各县(市)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同时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水平,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快建立 “多规合一”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三)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各县(市)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加强城市设计研究,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提升城市品质。
(四)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监管。针对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创造性活动的特殊性,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单位,避免由恶意低价竞标造成的市场混乱。同时,建立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
二、依法审批规划
(五)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目录,严禁越级、越权审批城乡规划。市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禁以非法定规划替代城乡规划,严禁以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纪要替代审批机关规划批复文件。对未履行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六)加强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备案。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后,需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审批后,需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需将规划成果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七)健全公示公开制度。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时,必须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审批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建设项目现场、规划展示馆等予以公布。
(八)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重大规划决策在审议前须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水平。
三、严格实施规划
(九)严格执行规划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必须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紫线”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十)强化规划条件管理。出让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规划条件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出具,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开展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允许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规划核实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严格规范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出现法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过程中要依法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并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严禁违规变更容积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容积率的建议,按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十三)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十五)落实决策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等,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对城乡规划决策过程要明确专人进行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加强规划督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推进向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加强对党政干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面向基层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开展城乡规划进社区和乡村活动,提高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市及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