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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4-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
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以下简称“三项清理”)。为使清理工作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2002年元月至2012年底)、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二、清理目标
    集中100天时间,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盘活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开发利用一批低效利用土地,确保三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累计超过70%,确保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到位,根本扭转全市土地利用被动局面。
三、清理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按程序清理,按规定认定,按法律法规处置。
    突出重点原则,全面清理,抓大带小,整体推进,不留死角。
    以用为先原则,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促进利用。
    属地为主原则,活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筹)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10月1日-10月10日)
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拟定细则,动员发动。
    (二)清理阶段(2013年10月11日-11月10日)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筹)管委会依据认定标准,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填写表格(见附件);对照处置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审查,其中市城区清理底数及处置方案报送市“三项清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抄送市“三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处置阶段(2013年11月11日-12月10日)
1.集中会审。市城区处置方案经市“三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土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集中会审,由市辖三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置方案汇报。处置方案可行,批准实施;处置方案不可行,重新拟定,再次提请市土委会主任(扩大)会议会审。各县(市)也须按照集中会审原则,由县(市)土委会组织会审。
    2.分类处置。市辖三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筹)和各县(市)分别依据市(县)土委会批准的处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逐宗处置,逐宗销号。
(四)验收阶段(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10日)
    市“三项清理”办公室对市城区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县(市)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土委会。同时,牵头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利用长效监管机制。
    五、认定标准
    (一)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新增建设用地自省政府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3.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4.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决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转让手续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或者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认定。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未按期开发建设。(1)未经批准,超过约定或者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开工建设的。(2)未约定或者规定开工建设期限的,自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1)已开发建设,但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总建筑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停止建设连续满6个月的。(2)已开发建设,且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3.项目用地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亩均税收市城区低于3万元/年、县(市)域低于2万元/年标准的。
5.企业建而不产或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
6.其他情形。
六、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对批而未征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须加大征迁工作力度,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并形成净地。对因规划调整或其它原因未实施征收,且土地仍维持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批而未征调整使用。
2.对已征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须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供地条件。
3.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手续报批工作。
对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
对规定时间内无法落实项目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
4.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
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5.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未供先用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租赁。
6.对融资抵押用地贷款期已达2年的,要制定解押和供地计划;超过5年的,须在6个月内进行解押并形成供地条件。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须采取得力措施,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帮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建设,逾期不作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
    (2)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配合处置。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同级政府储备;收回土地上新安排的项目,报经市、县级土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对低效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对未按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双向约束”机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并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开工、竣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2.对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认定后6个月内完成开发建设;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空置多少、收回多少”的原则,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金额予以补偿。
3.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4.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亩均税收市城区低于3万元/年、县(市)域低于2万元/年标准的(不含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征收,不予奖励。
5.对建而不产或连续停产的,企业应承诺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可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四大班子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三项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监察局、规划局、法制办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三项清理”统筹工作和日常事务。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筹)也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明确责任
“三项清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筹)是“三项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三项清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须依照各自职责,协调推进“三项清理”工作。其中:
1.市国土局负责全市“三项清理”工作的统筹工作和日常事务、协调推进经营性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负责清理认定和处置方案审核工作,履行法定程序手续。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特殊项目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配合认定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并提供项目立项、投资相关批复及备案文件。
3.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推进工矿仓储项目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
4.市建委负责协调推进道路、绿地、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负责认定项目动工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
5.市规划局负责推进规划调整和审批;负责认定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负责配合认定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及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比例,
6.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土地清理的相关资金收缴及“三项清理”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7.市审计局负责“三项清理”中投入资金认定及全过程审计监督。
8.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用地单位环评审批手续。
9.市房产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批而未供用地消化利用。
10.市人行负责配合“三项清理”工作,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11.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缴纳情况,负责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缴纳税收。
12.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地方税收缴纳情况,征缴土地使用税。
13.市工商局负责对清理处置对象年度注册严格把关审查工作。
14.市法制办负责为“三项清理”负责处置工作的依法指导和执法监督及行政复议工作。
15.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协调推进储备用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收储以及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16.市城投、发投、供电、供水等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进“三项清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三项清理”期间,凡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国土部门停止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等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和施工准建手续;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度注册;安监部门停办安监手续;供电供水部门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金融部门根据规定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法院要对“三项清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执行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应依法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检察院要依法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案调查。公安部门对“三项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依法做好处置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察,对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乱作为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市委宣传部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安庆日报》等新闻媒体,在专项行动期间,升温造势,引导舆论。
市政府给予“三项清理”期间市辖三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土地闲置费及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对清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全市表彰;对3年累计供地率低于70%的,暂停农转用审批;对综合处置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含开发园区),扣减2014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2013年度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零分处理。
 
附件:1.《2002年1月—2012年12月批而未供土地(批次、
增减挂、置换)清理统计汇总表》;
2.《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汇总表》;
3.《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统计汇总表》;
4.《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2002年1月—2012年12
月批而未供土地(批次、增减挂、置换)清理统计表》;
5.《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表》;
6.《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统
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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